被告人郑学军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刑初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5年7月10日被吉林省长岭县公安局押解至长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汉国,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波、白宝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汉国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与闫禄、白连成、杨喜东、张英民发起成立了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郑某某占70%股份,闫禄、杨喜东、白连成、张英民共占30%的股份。经营范围为投资担保(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与邢某某、柳海军发起成立了黑龙江省昊龙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2450000元,郑某某占47%股份,邢某某占51%的股份,柳海军占2%的股份,经营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2007年7月,经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向阳乡决定,同意黑龙江省昊龙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有的土地修建公益性墓地。

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指使邵某甲(在逃)以长丰公司修建墓地为名,通过打电话和面谈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并承诺月息6分,月月返息,一年后返还本金。其中,向被害人闫某甲、温某某、闫某乙、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邵某乙、刘某甲等八人共吸收人民币55万元,此款全部用于墓地投资。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吸收资金后,只按承诺返还上述被害人1至4次不等利息,合计人民币17.54万元,后因资金不足不再返本付息。2015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从哈尔滨监狱解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邵某甲、邢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5万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认罪,无其他辩解意见。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经营墓地,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以投资墓地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月息6分,月月返息,一年后返还本金。其中,向被害人闫某甲、温某某、闫某乙、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邵某乙、刘某甲等八人共吸收人民币55万元,此款全部用于墓地投资。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吸收资金后,只按承诺返还上述被害人1至4次不等利息,合计人民币17.54万元,后因资金不足不再返本付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闫某乙2010年5月31日8时向长岭县公安局报案被郑某某诈骗。

2、立案决定书,证实长岭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23日长公刑立字(2012)156号以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集资诈骗立案侦查。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2015年7月10日郑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并电话通知郑学宝。

4、郑某某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郑某某系1972年11月1日出生,无前科劣迹。

5、破案经过,证实2010年5月31日,闫某乙等人报案其被郑某某诈骗50余万元,长岭县公安局受案后,其返给闫某乙等人2.6万元后潜逃,2015年7月10日,在哈尔滨监狱将其解回,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邵某甲因涉嫌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上网登记在逃。

7、解回郑某某的呈请报告及松原市公安局解回郑某某的函,证实2015年6月15日呈请将在哈尔滨监狱服刑的郑某某解回长岭县看守所羁押。

8、说明证实,2015.8.18长岭县公安局出具说明证实长丰公司会计李月华无法找到,公司出纳员何晓红为郑某某弟媳妇,不愿与公安见面。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公司执行董事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证实黑龙江省工商局2005年12月30日预先核准长丰公司名称;该公司2006年1月4日申请设立;该公司共有股东五人,以下五人于2005年12月30日认缴并实缴资金:郑某某3500万,闫禄、杨喜东各250万,白连成、张英民各500万货币;执行董事郑某某、监事张英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白连成受委托办理公司登记等事项。

10、长丰公司章程、黑龙江龙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验资事项说明、银行询证函、农行现金存款单、执业证书、营业执照,证实涉及公司利益事项由全体股东开会表决;验资报告证实该公司股东已于2005年12月30日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货币缴纳给公司;明细证实书五人已实缴各自出资,上述五人将各自出资存入长丰公司农行哈尔滨光华分理处,账号×××.银行询证函、存款单证实龙杰会计所询问农行,及存款单证实长丰公司已实缴5000万注册资本。龙杰会计师所依法成立准予执行情况。税务登记2007年8月28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其乐分理处回复长岭县公安局,账号×××.查无此户。

11、长丰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证实通过公司章程、郑某某为执行董事、张英民为监事、郑某某为经理;公司地址为黑龙江农垦供销合作有限公司租赁给其的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南直路313号面积30平方米房屋,租期5年,2005年12月29日至2010年112月29日。长丰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的投资担保。

12、长丰公司2006年度年检报告、黑龙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证实2006年度公司全年无销售及服务业营业收入,全年利润为0,纳税0,亏损7.9万,长期投资及负债为0,年末净资产4992万,从业人数2人。审计报告证实该公司财务报表反应了公司经营状况,基本与年检一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具有执业资格。

13、长丰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证实2007年10月23日变更公司地址、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三份,由哈市太平区南直路313号变更为哈市道外区南直路331号。

14、黑龙江昊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登记申请等相关材料、黑龙江金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该公司2007年6月28日成立,股东邢某某认缴6244.95万占51%,实缴1530.60万;柳海军认缴244.9万占2%,实缴244.9万;郑某某认缴5755.15万占47%,实缴1224.50万,均以货币出资。注册资本122450000元,实收3000万。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2007年6月26日实缴资本通过公司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欧亚支行账户×××存入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邢某某(董事长)、柳海军、郑某某、邓晓丽、邢然然,监事会成员邓伟、刘梅君、邢毛毛(监事会主席)。设立费用6万。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平村2栋。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回复长岭县公安局,证实账户×××不存在。

15、黑龙江昊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股东等相关材料,2008年8月5日公司变更为黑龙江天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245万,原股东柳海军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蒋建,原股东郑某某将20%股份转让给任立军,27%股份转让给邢某某。

16、黑龙江天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材料,证实公司注册资本12245万变更为3000万,邢某某占51.02%、蒋建占8.16%、任立军占40.82%。黑龙江龙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证实公司减资及股东出资比例情况,与上述一致。龙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

17、黑龙江天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即变更股东及出资比例情况,证实2011年10月12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邢某某2340万,邓晓丽60万,任立军600万;2013年8月30日股东变更及出资比例,邢某某60万,邓晓丽2340万,任立军600万。

18、黑龙江天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实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谷物、豆及薯类批发。2014年8月1日。

19、黑龙江省公安厅同意安康医院采取资产置换重建医院的批复,黑公装财(2004)39号,证实2004年6月3日公安厅同意安康医院现址土地面积892090平方米土地,建筑面积10210平方米与黑龙江正毅老年人服务公司资产置换重建新院的批复。

20、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决定、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政局文件,证实2006年4月10日同意将原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平村所属土地及房产永久转让给黑龙江正毅老年人服务公司;2007年7月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决定同意黑龙江昊龙公司修建公益性公墓,由该乡民政部门管理,遵守国家、省、市等有关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关于经营管理费用问题待研究决定后另行商议;2001年11月16日,香坊区民政局批复,哈香民发(2001)25号,主要证实该民政局同意向阳乡政府修建绿色公益性墓地,由乡民政直接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收取成本及管理费用。

21、营业执照,证实2005年6月3日黑龙江正毅老年人服务公司,法人代表邢某某。

22、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等材料,证实该医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使用面积307573平方米,房屋面积6681.49平方米。

23、长丰公司宣传画册,证实公司业务范围,企业规模等相关情况。

24、提取笔录、借款合同及收据,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如下材料:证实甲方长丰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向闫某乙借款3万,利息21600元,合计51600元,落款时间2008年5月7日,2008年4月7日借款同上;以下被害人借款形式同上,借李某乙2次,2008年1月30日1万,利息7200元,2008年5月17日借款6万,利息43200元;借高某某1次,2008年2月19日,本金6万,利息43200元;借李某甲2次,2008年3月21日5万,利息36000,2008年3月23日10万,利息72000元,(2010年5月18日的还款协议书证实由卢继会同意担保长丰公司2010年6月10日-15日之间至11月15日还完本金15万,每月3万元,利息由公司年末还);借温某某,一次5万2008年5月7日。借闫某甲2次,2008年3月7日、4月18日各5万,共10万。

25、证明,邵某甲证实闫某乙、李某乙、高某某、李某甲2008年把钱借给长丰公司用。当时说按月还款,可是过几个月就不还了。她们紧接着就要这个钱,公司一拖再拖,总是5月份给、8月份给,要急了就近点说的,这个月10日、什么下月初等等,一直到今天还是不见一分钱。她们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才到法院去,她们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2010年5月17日。

26、欠条,邵某甲2008年10月1日出具给李某乙3万元欠条。6分利。

27、提取笔录及墓地抵还款协议、欠据、黑龙江日报一份,香坊区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决定一份,2010年8月5日依法提取材料证实,2010年3月5日,郑某某代表长丰公司以百福园生态园林公益公墓的墓穴还给刘某乙人民币80万元(墓穴价格以签订协议时现有碑型现定价为准,不包括以后调价)。2008年1月25日郑某某欠昊龙公司投资款5922万元。此款于08年3月15日到位2000万,4月15日到位1000万,如投资款未到位视为放弃股东权利,在外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昊龙公司无任何联系。2007年7月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决定同意黑龙江昊龙公司修建公益性公墓,由该乡民政部门管理,遵守国家、省、市等有关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关于经营管理费用问题待研究决定后另行商议。2008年8月2日黑龙江日报,证实黑龙江昊龙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企业更名公告。

28、农行卡存取记录,闫某甲卡号×××,开户时间2008年3月7日。2008年4月7日、5月7日、5月18日存入3000元。2011年3月17日、21日分别存入3万、9万共12万元。

29、郑某某三张农行银行卡记录、存款凭条,卡号及对应存折号依次为:×××(046801100296182);×××(502101100280089);×××(502101100280089)。邵某甲2008年1月10日×××存入16000元,2008年1月15日×××存入16000元。

30、邵某甲邮政储蓄卡明细,证实卡号×××,开户日期为2009年8月26日,余额为54.51元。

31、邵某甲农行三个账户流水,活期一本通751000460249700(2010.2.2-2010.5.31);银联卡×××(2009.2.9-2010.5.31);银联卡×××(2007.9.21-2010.5.31)。2008年2月19日高某某存入×××卡6万元。

32、李某甲农行卡明细,证实其卡×××于2008年4月21日、23日存入3000、6000元;2009年6月4日、11月23日存入3000、1000,共计13000元。

33、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哈刑二初字第32号,2013年8月1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4、说明,侦查机关出具说明证实查询了闫某乙等人在农行、邮储银行的银行卡,只查询到了邵某乙的返利记录,其余均未查到。

35、邵某乙农行交易明细,证实2008年2月12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2008年2月13日、3月10日、4月10日、5月10日分别转存1000元,交易地点为089999。

(二)证人证言:

1、邵某甲证言,我叫邵某甲,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户籍长岭县,住长岭县长岭镇,个体,电话152XXXXXXXX。1988年在长岭县供销系统工作,1997年在长岭县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04年在长春代理卖润滑油,2010开始组建长岭县生命保险公司,现在没正式成立。

我没有在长丰投公司工作过,与其没有业务往来,郑某某答应帮我往机场销售润滑油,到现在没有帮我销售。我通过朋友王玉兰认识的郑某某。王玉兰是长春人,也是销售润滑油的,2007年底2008年初,她说一个朋友找他,说哈尔滨有一个墓地,正向社会借钱,让她去考察一下,她和我说让我和她一起去哈尔滨,这样我们一起去了哈尔滨长丰公司,在那见到了总经理郑某某,他说这个墓地他个人买到手了,民政局要求一年内必须达到什么标准,公司缺钱,现在正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也是国家允许的,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2倍也合法,墓地一年建成就有回报率,每家死人骨灰盒都要到他的墓地存放,一年就能收一个亿,不能白用了大家的钱。之后,他公司的一个司机拉着我和王玉兰一起到一个叫向阳乡的地方看了,确实正在做骨灰盒呢,看完之后我和王玉兰就回长春了。郑某某没说按什么标准向社会募集资金,就是说不能白用了大家钱,不超过银行利息5倍,而且他说他这么大的收入不能忘了大家。王玉兰借没借给他钱我不知道,由于见面时他答应帮我推销润滑油,我说这样我的钱就可以投他的公司,他没帮我销售润滑油我没向他公司投钱。我介绍别人向他公司投过钱,最初向长岭的闫某乙介绍的,我说我去哈尔滨考察了说长丰公司要建个墓地,正向社会募集资金,国家允许,一年回报有一个亿,你去看看,要是行你投资他能给你高回报,利息不超过银行利息5倍,郑某某答应半年一返利,闫某乙说得考察考察,后来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闫某乙和她说投钱的事,问我是否有这个事,怎么说的不记得了,后来我和闫某乙、温某某一起去长丰公司考察的,她俩相信了,闫某乙投了6万,温某某投资7万。温某某说是我打电话联系的她,向她说长丰公司实力强,募集资金月月返利,利息6分这事差不了,拿脑袋担保,我不记得是不是我给温某某介绍的,还是闫某乙直接联系的,一起去公司考察后回来才投的钱,我怎么和她说的也忘了。我向闫某乙介绍长丰公司建墓地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事,后来我从长春去的哈尔滨,闫某乙和温某某从长岭去的,在公司见到了郑某某。郑某某拿出了一个绿色的本子,说他是两个人合伙投资建墓地,他说他占49%,邢某某占51%,还给我们看了土地证,工商注册登记,说建的墓地是合法的,一年内不建国家就要收回,所以才向社会募集资金,说按银行利率5倍,半年一返利。闫某乙和温某某说就按6分,半年一返信不着,必须月月返利,郑某某就答应了,第二天我和闫某乙去看了墓地,之后我们就回来了。

我手中有一张长丰公司给我打的10万元的合同,没有收条,这份合同是虚假的,是郑某某做的我投资的合同。我和闫某乙说过后,闫某乙最开始投了2万,拿的现金,我拿这2万去长丰公司给了郑某某,说真有人投钱了,郑某某说:“邵姐,你要是投,大家不是更能相信了吗”,我说我没钱投,他说我给你做一个10万元的合同,这样大家就更能相信你了,将来投的人多了,我就到长岭开个公司,让我做北方市场的负责人,到时候给我下聘书,这样他让财会人员给我出了一张我投资10万元的合同,有公司的公章,郑某某没签字盖了章,我没签字,他就把这个合同给我了,说我帮他联系业务将来墓地收益了,他就把这个合同送给我,送我这10万元钱。我对郑某某说这不是欺骗行为吗,他说这个合同就是给要投钱的人看看,这样其他人才能相信,要不其他人不得说这么好的机会你自己为什么不投呢,所以我就拿着了,和闫某乙、温某某说我投钱了,是郑某某答应我他在长岭开担保公司,让我做北方市场的负责人,所以我就拿了这个假合同对温某某说我也投钱了,其实我没投。他还答应帮我推销润滑油。闫某乙投资一共6万,第一次是2万现金,是2007年几月我忘了,她是这些人中的第一笔,直接交到公司了,其余的闫某乙将钱打到卡上了,是不是我卡不记得了,不是我的就是郑某某的卡。温某某一共投了7万,第一笔是5万,第二笔2万都汇到郑某某卡上。公司给她俩出合同和借条了。合同写明公司借款向闫某乙、温某某借款多少,金额是本金和利息的合计,借条上也是本金和利息的合计。

在闫某乙、温某某去公司考察后一周左右,我给郑某某打电话,说你要是想让我家乡的人都相信你,你就亲自来长岭一次,好让这的人相信,我说只凭我说人家也不信呢,这样2007年年末,郑某某来到了长岭,我召集了闫某乙、温某某、李某乙、张艳平、李桂颖,还有谁记不清了,在法院对过吉祥大酒店吃的饭。饭桌上我向大家介绍这是长丰公司总经理郑总,郑某某就说我这个公司把墓地买到手了,现在要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也是国家允许的,他答应大家是6分利,月月返利。都是大家问的多,他答的,他说不会骗大家,他可以拿脑袋和人格担保。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温某某和她说长丰公司向民间募集资金的事是不是真的,我说有这事,我说我考察这个公司一定没问题,但他自己得去公司考察,温某某都是自己考察的,她说她就不去考察了,相信我和温某某了,李某乙投了一笔1万,一笔6万的都是汇到公司账号卡的,公司给她打的合同和借条我给拿回来的。

太平川的高某某也是通过闫某乙知道的这事,她向我了解投钱的事怎么说的不记得了,记得说她可以考察考察。这样第二天我和闫某乙、高某某、还有永久的几个人一起去了长丰公司,见到了郑某某,他又和我们说公司正在建墓地,回来后高某某投了6万,打到我卡上,我到公司去,公司人员和我去支款,打的合同和借条,高某某还让我在合同上签了字。太平川闫某甲也是通过闫某乙知道的,闫某乙和我说她弟弟闫某甲也要投点,这样我和闫某乙、闫某甲在太平川她弟弟楼下一个饭店吃的饭。闫某甲问我什么时间认识的郑某某,我说认识半年多了,我说你二姐已经去考察了,其他怎么说的忘了,之后他投了两笔一笔5万,是不是汇到我卡上忘了,第二笔是他亲自去公司考察直接交到公司了,公司直接给他的合同和借条。我没有经常给闫某甲打电话问他考虑的怎么样了。

长岭的李某甲通过李某乙知道这事的,她给我打电话,说李某乙说月月都返款,她也想投点,这公司可靠吗,我说得自己去考察,这个郑总来长岭了,要在长岭搞房地产开发,还有稻草砖,在长岭成立分公司,让我做北方市场负责人,这样李某甲第一笔投5万,后来我和她去公司考察,见到了郑某某,郑某某还是介绍了他公司不会骗人,一定会赚大钱,一定按合同办,李某甲又在哈尔滨交了10万,这15万的合同和借条是她本人在公司直接取的。我亲属投的合同我给李某甲看了,郑某某和我做的假合同只有一份,我给她看的就是那一份10万元合同,没有15万元的合同,这不久郑某某就把10万元的假合同收回去了。除了闫某乙、温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闫某甲、李某甲6人,还介绍我舅舅刘世清,我叔伯弟弟邵某乙,他们各投了2万元。除了长岭没有介绍其他地区的人向该公司借款。长丰公司就返了一两个月利就停了,大家就找郑某某,到现在也没再返,本金也没还。公司不返款后我给郑某某打电话问他不还款是怎么回事,他说你就告诉他们公司这段有事,过一段时间就返了,之后没返我又问,郑某某说公司出纳何晓红父亲有病了,她回去看她父亲了,等几天返。之后我和闫某乙一起去了公司,见到了郑某某,郑某某说民政局文件有了变动,公司资金不到位,民政局不让零投资,不行一次性投资,他说他买墓地花了1.3个亿,这么大资产也不能跑了,有啥不相信的,这样我们就回来了。后来我又给郑某某打电话,他又说公司投工程了,压了600万,等工程完了就还,一直到现在郑某某怎么答复我,我就怎么告诉这几个人。

卢俊菲说的是假话,确实是她给我发的信息,让9月10日去公司取款。长丰公司总经理郑某某,卢俊菲当时没有具体职务,出纳是何晓红,会计是李月华,办公室主任不知啥名,其他人不认识了。公司在建墓地,我们去看过。当时我介绍的人投的钱当时他们说是建墓地,具体用哪我也不知道。公司答应让我做北方市场负责人,其余没有给我任何好处。温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闫某乙、闫某甲共投了51万,我亲属4万共55万。我不知道长丰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有欺骗行为。

2、邢某某证言,我叫邢某某,黑龙江天泰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天泰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2008年8月20日更名的,这个公司的前身叫昊龙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2007年6月28日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我。注册资本是一亿贰仟贰佰肆拾伍万元,经营范围有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当时公司成立时,我占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郑某某占百分之四十七的股份,柳海军占百分之二的股份,实际柳海军占百分之二的股份也是郑某某的股份,因为公司法要求必须三个人以上才能注册。当时该公司成立后,我们搞了一个项目,是满族生态风情园,包括公益性墓地等。当时我想搞这个项目的时候先找的向阳乡政府,想和政府一起搞这个项目, 政府说没资金,如果我想搞的话自己找人做工作,乡里也同意,后来我找的香坊区民政局,以向阳乡政府的名义在民政局取得了建公益性墓地的批件,然后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也给我出具了证明。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章是我找的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王某某给办的,他同意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给盖的章。郑某某当时是股东,他手里有这些资料。墓地现在投资一千多万,安了500多个墓碑,是我建的,郑某某参与投资79万。我不知道郑某某以建墓地为名在全国募集资金。我知道郑某某组建了黑龙江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某某与我合作就是以这个公司签的协议。也就是说在和我合作之前他已经就有这个公司了,他把这个公司营业执照等也给我看了,我一看注册资本是五千万才相信他的,如果他没有这个公司我也不可能相信他,不可能和他合作。向阳乡公益性墓地和满族风情园的项目是我的,土地是我的,不是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郑某某答应投资六千万,但他只投了79万,就再没投,所以郑某某违约,我们解除了合同,我公司2008年8月20日更名为天泰生态农业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不知道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这事,解除合同时间记不清了,当时郑某某没按时投资,我要解除合同,郑某某说他还要投,有钱,我说你有钱你不投,我说你给打个欠条,这样郑某某给打了五千多万的欠条,之后我就把公司更名了。更名之后郑某某就不是我公司的股东了,我们都登报了。郑某某投资的79万我建墓地了,解除合同后我用墓地还郑某某的欠款了。郑某某欠刘某乙的款,给了刘某乙墓地,有郑某某和刘某乙的还款协议。原黑龙江省戒毒所不是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的,原黑龙江省戒毒所和原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是我公司置换的。原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是与黑龙江正毅老人服务有限公司置换的,黑龙江正毅老人服务有限公司也是我成立的公司。我没有以修建公益性墓地为名向谁募集过资金。我不认识吉林的邵某甲,不知道郑某某通过邵某甲以高额利息向别人募集资金这事。

3、刘某乙证言,2009年初通过朋友认识的郑某某,之后认识的邢某某。郑某某向我借过钱。认识郑某某后,郑某某正在搞一个项目,我就投资了80万元,约定半年还款,但郑某某未履行协议,未按时还款,我知道郑某某和邢某某合资搞墓地,我就找到邢某某,和郑某某签订了抵押协议,邢某某也同意。2009年3月借了80万人民币。郑某某现在已经还我了。用他和邢某某合资建的公益性墓地抵给我的,我和郑某某签了协议,邢某某当时同意并在我和郑某某签的协议上签了同意我们的还款方式,把郑某某欠我的80万从长丰投资公司投资公益性墓地的资金中扣出,并签了字,是2010年3月5日办的手续。我从邢某某的公司得到的墓穴。(出示协议复印件)经我仔细辨认这份用墓地抵还借款协议是我和郑某某签的。现在与郑某某没有经济往来。

4、王某某证言,我是向阳乡政府事务办公室主任。我听说长岭县公安局同志找我,我约他们到这谈话的。我负责民政工作。2001年香坊区民政局批准向阳乡政府建公益性墓地是邢某某拿着香坊区民政局批件来的乡里,是批准了。开始我不认识邢某某,2006年他拿着区里的批件找我说,他说他有批件,要建公益性墓地,我说我看看批件,我看了批件之后说的认证认证,我打电话给民政局说有这事。(出示黑龙江昊龙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复印件),我当时请示了乡长齐宝波,并给邢某某出了这份证明。香坊区向阳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章是我们办公室给盖的。邢某某负责修建公益性墓地,我们管理。

5、被害人闫某乙陈述,我被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某某骗了,骗了6万元,另外长岭还有被骗的。2007年9月份,长岭县长岭镇人寿保险公司的邵某甲和我说,黑龙江有个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个人手中借款,月利是6分,借款期限一年,每月一返利息,一年期满连本带利全部返还。我和她是朋友就相信她了。我和邵某甲说同意借款给这个公司。2007年11月份,邵某甲还把郑某某领到长岭,她找的想借款给这个公司的人,郑某某请这些人吃了一顿饭,在饭桌上邵某甲说:“我就是把这个赚钱的信息告诉大家,郑总有这个能力,只要投钱,每月就按月利6分返”。他说“我的墓地能赚几个亿,大家有钱就放心投,月月给你们返,以后赚钱了也不能差了大家”。这样我将三万元钱交给了邵某甲。过了几天,她给我拿回来两张长丰公司的收据,日期是2008年4月7日,盖有公司公章和郑某某名章,收款人为何晓红,一张是借“闫某乙”3万元,期限一年,一张是借“闫某乙”21600元,期限一年。同时给我拿回来一份公司借款合同。3万元每月1800元,12个月21600元,所以给我开了21600的收据,邵某甲说利息是每月月末一返的,到2008年5月7日,公司给我卡上打了1800元。邵某甲和我说她是经过这个公司的一个副总叫卢俊菲介绍进的这个公司,她负责北方的借款。她说借款在黑龙江哈尔滨建墓地。2008年5月我又交给了邵某甲3万元,她又给我拿回来了两张长丰公司打的收据,日期是2008年4月7日,盖有公司公章和郑某某名章,收款人为“何“就是出纳何晓红,一张是借“闫某乙”3万元,期限一年,一张是借“闫某乙”21600元,期限一年。同时也拿回来一份合同。内容为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甲方: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闫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条例》黑联字(2006)81《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哈香发(2001)25号文件,关于向阳乡修建绿色公益性墓地和满族风情园的建设。总占地面积87万平方米,为了早日建成,在此面向全国招商引资,本着双方自愿、互利、互助共同创业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双方协议达成合作,特立本合同,以共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全面负责乙方(投资商)利益向乙方承诺担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负责乙方资金的统一管理,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甲方借款人民币51600元整,伍万壹仟陆百元整自2008年5月7日至2009年5月7日止。二、甲方承诺保证按时结算,并且前十天左右提出预留还款计划。三、甲方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去向,合理运用资金,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四、甲方愿意把现有哈市香坊区向阳乡东平村所属土地及房产占地面积87万平方米作为投资者质押担保。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认真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中途违约或最终不履行承诺,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期间造成的全部费用。六、如乙方中途撤出资金,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甲方同意,甲方将在向乙方支付本金时扣除借款时发生的全部费用。七、本担保企业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法人,本担保书担保所有规定各项义务。八、本担保书有效期是在投资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合同失效。同意可继续签约。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法律诉讼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具有法律效率。甲方: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的名章。日期为2008年5月7日,盖有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闫某乙”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邵某甲拿回来时就签了,合同下方的乙方没有签字。

到了2008年5月17日,公司给我返了3600元,到2008年6月份,再没返过钱,我开始找邵某甲,最初打电话她没接,后来接了,我问她为什么公司没给返款,她说公司出纳何晓红的父亲有病了,得癌症了,等几天返,后来我又给邵某甲打电话,她还说何晓红没上班,我说这么大公司能因为何晓红个人有事就不工作了,她就说让再等等,到了8月份,我又打电话问邵某甲,她说郑总说了,开完奥运会就给前几个月的都返了,但一直没返,我也向公司打电话,给郑某某打电话问什么时候给我返款,我问郑某某十一前是否能给我们返钱,郑某某在电话里答应了,说明天给我们打电话,第二天也没打,钱也没返,到了10月份,我又打电话问邵某甲,她说金融危机公司效益不好,过一段就返了,之后又说南方集资的账户给封了,公司正在运作,事平了就给大家返了,还说公司有铁路工程,修路工程,做稻草砖,造酒等,钱周转不开,有钱了就给我们返,我们又给卢俊菲打电话,卢俊菲说公司没钱,让我们理解,给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就说正要工程款呢,要上来就给我们了,邵某甲、郑某某、卢俊菲一直拖我们就是没给返款。2010年5月份我们去哈尔滨道外区法院起诉郑某某和长丰公司,法院同志说我们是被骗了,所以我们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被骗的还有十几人,有太平川的高某某被骗了6万,闫某甲10万,白山薛文秀10万,白山王月秋20万,白山郭桂华10万,白山薛文娟5万,白山汪晓旭5万,松原李景林10万,还有一些联系不上的。都是通过邵某甲联系的,都是月利6分,期限一年。邵某甲在让我们借给长丰公司钱时她说自己借给这个公司10万元钱还给我们看了一张公司收10万元的收据和一份合同。她负责长丰公司北方市场负责集资,在介绍我们借款时她没说自己是否挣工资,我们向公司要钱时,卢俊菲和我们说她负责南方市场集资,邵某甲负责北方市场集资挣集资款的提成,卢俊菲说邵某甲按她集资款20%提成。邵某甲给我拿回公司开的收条后,她给我打的条就撕了。我们去过长丰公司,我们去要钱了,不知道公司做什么生意,我们也不知道公司是否修墓地。

公安找郑某某后给他们每人2万元,郑某某没和我们说过用墓地顶投资款。

先投资3万返了2个月利3600元,又投资3万返一次1800元,之后就没返,2011年郑某某把12万元给闫某甲,他将12万亲自给我、李某甲、温某某、李某乙、高某某,每人2万,闫某甲自己2万。除了这2万元,郑某某还给我两次共6000元。

6、被害人温某某陈述,我报案,我被骗了7万元。2007年年末,邵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说“这回我可找到了一个实力强的公司,这个公司哈尔滨市的墓地都归该公司建,你想想,整个哈尔滨死的人都要埋在那,你说得赚多少钱,现在该公司要建墓地,要用钱,想向民间借款,月利6分,月月返款,公司的经理郑某某人可好了,忠实可靠,我在这个公司做副总”,我说哪有这好事,她说“这不能差,我拿脑袋担保,差了你找我,你们可以去看看这个公司是真是假”。2007年11月份,我和闫某乙一起去了哈尔滨,当时邵某甲在公司呢,她拿出了一张公司给她打的借她10万元的收条,她说她投了10万元,领我们到郑某某办公室,郑某某说:几位大姐就放心吧,一定能让大家赚到钱,也不会坑大家,骗大家。我问他付这么高的利息能赚钱吗,他说:你们认为我付的利息高,但我得赚几倍的钱,修高档的墓地能卖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就看我们建什么样的墓地了。说他建墓地的87万平方米场地民政局答应租给他50年,他一年就交给民政局50万元。他还让我们去建墓地的地方看看,我没去,闫某乙和邵某甲去看的,我们在那呆了两天回来了,2007年12月份,邵某甲把长丰公司总经理郑某某领到了长岭,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郑某某来了,请大家吃饭,让我去,在长岭法院对过吉祥大酒店吃的饭,当时能有十几个人,有闫某乙、李某乙、张艳平、朱桂华、矫淑兰、还有叫不上名的,饭桌上,邵某甲说这是长丰公司总经理郑某某,今天郑总给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郑总开发一个墓地,利益很大,大家把钱投到这里有很大的收益,绝对不能有问题。郑某某说大家放心,我是不会骗大家的,用他的人格担保,我的墓地一定能赚钱,你们投钱了大家都能跟着挣钱。后来邵某甲一直给我打电话,让我投钱,2008年5月份,我和邵某甲说我就投5万,在长岭邮政给邵某甲汇了5万元,她给我拿回来两张公司打的收条,内容为公司借我款,一张人民币5万,一张36000元,期限一年,日期是2008年5月7日,盖有公司公章和郑某某名章,收款人为“何”,还有公司借款合同,合同借款为86000元,按照月利6分一年共计86000元。“温某某”不是我签的。不知道合同上87万平方米土地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就是建墓地的地方。我投进5万后几天,我又给邵某甲打电话,说还有2万也投进去吧, 也是在邮政汇给邵某甲的,她没给我拿回来收据和合同,她说在公司呢,不能差,我说没给合同,她说没有合同也不能差,公司都有账的,我投进7万元后,公司一直没给我返过利息,2009年6月份,我打电话问邵某甲,公司钱一直没给返是不是骗我们了,她说公司出纳何晓红的父亲有病了,得癌症了,她回去看她父亲了,等几天返,7月份,我给她打电话,她说何晓红还没上班,我说一个公司的出纳员不上班,公司就不办公了,邵某甲说不能差,让再等等,8月份邵某甲又说郑总说了,开完奥运会就给前几个月的都返了,但一直没返,10月前她说过了十一能给返,后来又说金融危机公司效益不好,过一段就返了,之后又说南方集资的账户给封了,公司正在运作,事平了就给大家返了。还说公司有铁路工程、内蒙海拉尔有修路工程,做稻草砖、造酒等,钱周转不开,有钱了就给我们返。我也给郑某某打过电话要款,我要是月末打的,他就说月初吧,月初就能返,要是月初打电话,他就说中旬吧,就是推我,他还说等他们公司干的海拉尔铁路工程完工验收后,400万元工程款给他了就能给我们返钱,之后我一直打电话,让我再等。2009年8月28日,我、高某某、李某乙、闫某乙、李某甲找到了邵某甲,我们在长岭世贸城客隆市集合的,当时我们问邵某甲什么时候能给我们返款,她说等她儿子2009年9月2日上学后就和我们一起去公司问问,还说卢俊菲给她发短信了,说2009年9月10日去取款,这之后邵某甲就关机了,8日她给我发了个短信,说她和白山的薛文娟在公司呢,公司现在没有钱让我们别去了,我们也没听她的,2009年9月9日,我和高某某、李某乙、闫某乙、李某甲一起去的长丰公司,见到了卢俊菲,我们要款,说邵某甲让我们9月10日来公司取款,卢俊菲说这是邵某甲编的,是邵某甲让她这样发的短信,公司没钱,说郑某某去深圳了,我们在那呆了三天,卢俊菲给郑某某打电话了,说我们在那闹事,他打电话让我们回去等,他保证在2009年9月末给我们连本带利给我们返一半,李某乙、闫某乙、高某某都和郑某某通了电话。我们问卢俊菲她和邵某甲负责南北方市场有什么利益,她说她俩都挣提成,按集资款的20%,她还给我们拿了500元路费,到2009年9月末,钱也没给我。2010年我们给郑某某打电话,说让他来长岭,不来我们就去,他说来长岭。2010年正月十七,郑某某来了长岭,我在奥亿宾馆安排他吃饭,邵某甲也来了,当时还有李某乙、闫某乙、闫某甲、李某甲、高某某,饭桌上郑某某保证五一前给我们本息全部结清,我们也说五一前不再找他,到了五一,钱也没给我们返,2010年5月份闫某乙她们去哈尔滨道外区法院起诉郑某某和长丰公司,法院的同志说是被骗了,所以我来公安机关报案了。邵某甲在让我们借给长丰公司钱时她说自己借给这个公司10万元钱还给我们看了一张公司收10万元的收据和一份合同。邵某甲说过她是副总,她负责长丰公司北方市场负责集资,在介绍我们借款时她没说自己是否挣工资,我们向公司要钱时,卢俊菲和我们说她负责南方市场集资,邵某甲负责北方市场集资挣集资款的提成,卢俊菲说邵某甲按她集资款20%提成。7万元汇给邵某甲时她没给我出条,我的汇款凭条也找不到了,但一定是邵某甲的卡名。我们也不知道长丰公司修没修墓地,投钱时他们说是建墓地,具体用哪了不知道。

邵某甲投资没投资我不知道。 邵某甲如果不给我们看她投资的合同、收据我不能投资。要是不给我们看她投资手续,我们也不能相信邵某甲和郑某某,所以不能投资。我投资5万元给返了2个月的利,返了6000元再就没返,我投资的2万元没返利。郑某某没说过用墓地的形式还我们投资款,后来我就不知道了。2011年我们报案后郑某某给我们返了2万。

7、被害人闫某甲陈述,我被长丰公司郑某某骗了10万元。2008年3月初,我姐姐闫某乙和长岭镇的邵某甲来到我家,闫某乙说邵某甲是做保险的,能力很强,是保险大王。邵某甲说她现在黑龙江 省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这个公司主要是建墓地和火葬场,现在向民间借贷,利息是6分每月,期限一年,每月一返利息,她说这个公司很有实力,公司的钱都用来买地皮了,花了1.2亿,现在重建没有资金了,所以向民间借贷给高额利息,说让我投点,能宣传宣传更好,我说考虑考虑,她俩就走了。之后邵某甲就天天给我打电话,问我考虑的怎么样了,我问公司抬款这么高的利润,公司有什么项目,她说就是建墓地,利润丰厚,我问她公司拿什么担保还是她担保,她说公司拿墓地担保。这样我就同意了。我说通过什么方式把钱汇到公司去,她说她给我一个邮政储蓄卡账号,把钱汇到这个账户上,账户名是邵某甲。2008年3月7日汇了5万元,邵某甲让我到农行办一张银行卡,把卡号告诉她,再到太平川农行办一张卡,把卡号告诉了她。我在太平川镇汇的钱,她没有给我打收条,但是过了几天她给我拿回来一张长丰公司给我打的5万元收据,内容是借我86000元,期限一年,有公司公章,郑某某的名章,还有一份公司借款合同。多打的3.6万元是利息,直接打到收据上了。合同我没签字。

投完这5万之后,邵某甲多次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投点,我说没有钱,2008年4月7日,我到农行发现这个公司确实给我汇了3000元利息。这之后,邵某甲又给我打了几次电话,她还说要是我不相信她的话,让我亲自去公司看看,她还说我挺有能力的,让我帮她做这个宣传工作,我说这个工作我做不了。2008年4月18日,我和邵某甲一起去了哈尔滨,到了黑龙江长丰公司,在哈尔滨我在邮政储蓄所把5万元汇到了邵某甲卡上了,当时郑某某不在,晚上才回来,我们一起在食堂吃的饭,桌上,把我介绍给郑某某,说“这是太平川的闫哥,挺有能力的,闫哥投了一部分钱,看看能不能给他在公司找个角色”。郑某某说:“这个事先别定,明天让闫哥去看看我们的墓地,看看我们有没有这个实力,看看闫哥同不同意”。我说我来主要看公司的实力,不想加入。第二天早上,我和郑某某、邵某甲一起去了哈尔滨香坊区向阳乡,看了黑龙江戒毒所,郑某某说这个戒毒所是他的了,他在其他地方重建了一个戒毒所花了3000万,他又给了黑龙江戒毒所9000万的补偿,他说戒毒所原办公楼用于存放骨灰盒,其他场地用于建墓地,建成后存放骨灰盒收费每年可达几百万或上千万,墓地建成后如果能够卖出能赚几个亿,我也到办公楼里看了,有工人正在装修,我就相信了,回到公司后财务人员把我交的5万元收据给我了,还有一张3.6万利息收据,还有一份合同,我和邵某甲就回长岭了。到了2008年5月7日,给我返了3000元,5月18日返给我3000元,2008年6月7日给我3000元,这之后再没给我返过。我就找邵某甲为什么不给返了,她说她联系,后来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出纳员父亲有病了,我说这么大公司出纳员不上班就不给返了,你这就是借口,她说确实是这样,让我再等等,我说不能等,合同怎么写的就得怎么办,你宣传的时候这么主动,还款遇到问题了就拖,她说再给我追追,过了几天我给她打电话她就不接了,我就给她发信息,说我的钱打到她账户了,她的行为就是非法融资,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给我返款我就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了,她给我回信息,说她黑白两道都有人,她儿子撞死人法律判给10万元她都没给。但我的事是她宣传的,最初的5万元是她主动找的我,这5万元她给我,第二次的5万是我主动去公司投的她不负责。下午长丰公司副总卢俊菲给我打电话,她说“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闫哥的话对公司构成威胁了,你不要难为邵某甲,她的钱确实交到公司了,公司最近就按合同办,给钱”,我说行。我又给邵某甲发信息说不用她给我了,公司同意给我了。之后我给郑某某和卢俊菲打电话,问钱什么时间给我,郑某某大多时间不接电话,就给我发信息,总说明后天就给我或者说很快就有好结果,我问什么好结果,他说工程快完工了,工程款快到了,款到了就给我解决,我给卢俊菲打电话,她就说快有好结果了,要不就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快贷下来了,要不就说香港人来投资建墓地,钱马上就下来了。还有一次,2009年7月我给她打电话,她给我回信息,她说香港的人来考察正在七台河,告诉我10号去她公司,说连本带利给我结清,10号我去了哈尔滨公司见到卢俊菲,她说不能按月利6分,说国家有规定,民间借贷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我说那给我算算差多少钱,她算了说得少给一万多,我说行,就给我吧,她说香港的钱还没打进来,让我先回去,钱到了就给我打过来。我回来后钱也一直没给我打,我一共去了公司6次,见到郑某某4次,每次都让我回来等,但一直没给。我认为他们拖我骗我所以来报案。郑某某、卢俊菲、邵某甲说墓地正在建,没建成呢,没有去过现场看墓地。邵某甲在我投了10万元后她和我说她是公司北方市场的代办员。她没说工资怎么开,但去公司时卢俊菲说过她是南方市场代办员,邵某甲是北方市场代办员,都按融资20%提成,没有工资。

我是投资本金10万元。现在给我多少钱我不记得了,但是给我钱都是给我打到我的农行卡×××上了,有一笔是给我打卡上12万元,这12万元让我支出来给高某某、闫某乙、李某乙、李某甲、温某某每人各2万元,我自己留2万元。这12万元是在2011年的3月中旬给我打过来的12万元。凡是我卡上黑龙江给打款的记录都是郑某某给打的款,这12万元是在郑某某和我说让我跟长岭县公安局说别找他了,也别让长岭县投资的这几个女的来找他了,让我让长岭这几个女的给我下个委托,郑某某和我说话,然后把长岭的投资款通过我给长岭的投资人,我说公安局我可管不了,长岭的投资人我看看吧,这样那几个女的给我下的委托,委托是她们女的身体不太好,离不开家,委托我要钱。

8、被害人高某某陈述,我被长丰公司郑某某骗了6万元。2008年1月,我朋友闫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长岭有一个做保险的邵某甲和她说,黑龙江省有个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邵某甲在该公司当副总,这个公司用钱,想在民间借一笔钱,月利5分,月月给返,这样我来到了长岭,见到了闫某乙 ,邵某甲说这个公司挺把握的,借给这个公司没事,要不回来她担保。还说我们要是信不着就去该公司考察考察。第二天,邵某甲找的一个白色面包车,我和闫某乙、邵某甲,后来邵某甲又联系永久的几个人,那几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一起去了哈尔滨市,到了长丰公司,见到了总经理郑某某,副总卢俊菲,在郑某某办公室,郑某某和我们说:“我公司正在建墓地,现在墓地特别赚钱,我公司不会差你们的钱,我公司借你们钱每月5分利,月月返款”,卢俊菲说她公司就是民间借贷,国家允许的。郑某某、卢俊菲还给我们看这个公司建墓地的土地证,公司挂的宣传图册都是建墓地的宣传画。第二天,郑某某邵某甲我们一起到向阳乡看了他们要建墓地的场地,郑某某说这地方原来是戒毒所,和他公司换的地方,他公司将来在这建墓地,现在楼上房间已经放了一些骨灰盒,我没进去,也不知道是不是真放了骨灰盒,看完了我们又回到哈尔滨,邵某甲和我们就回长岭了。在从哈尔滨回来之前,邵某甲和我们说,让我们放心投钱,她再和郑某某说一说,争取每月月利给我们6分,这样我回到太平川后通过农行卡给邵某甲汇了6万,她卡号是×××,之后邵某甲给我拿回来一张黑龙江长丰公司打的收条,内容是该公司借我人民币103200元,期限一年,日期是2008年2月19日,盖有公司公章和郑某某名章,收款人为“何”,后来我们知道是何晓红,还有一份公司借款合同,我打电话让邵某甲在合同上签字做担保人,她就签了邵某甲三个字(合同内容 其他被害人一致)。借款数额为103200元。合同上高某某的字不是我签的,郑某某的签字应该是他本人签的,投进6万后,2008年3、4月份长丰公司两次向我农行卡打了7200元,每次3600元。这之后就再没返过款,我就和闫某乙联系,她说邵某甲说公司出纳员何晓红父亲有病得癌症了,等几天返,后来我又给邵某甲打电话,她还说何晓红没上班,之后她又说郑总说了开完奥运会就给前几个月的都返了,但一直没返,又说金融危机公司效益不好,过一段就返了,之后又说南方集资的账户给封了,公司正在运作,事平了就给大家返了。还说公司有铁路工程、内蒙海拉尔有修路工程,做稻草砖、造酒等,钱周转不开,有钱了就给我们返。2009年2月份,借给公司的钱快到期了,正赶上我父亲有病,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让他先给我汇过点钱来,我父亲有病,他让我找副总卢俊菲,我给卢俊菲打电话,她说公司没钱,让我等,后来也没返过一分。

2009年8月28日,我、李某乙、温某某、闫某乙、李某甲找到了邵某甲,我们在长岭世贸城客隆市集合的,当时我们问邵某甲什么时候能给我们返款,她说等她儿子2009年9月2日上学后就和我们一起去公司问问,还说卢俊菲给她发短信了,说2009年9月10日去取款,这之后邵某甲就关机了,8日她给我发了个短信,说她和白山的薛文娟在公司呢,公司现在没有钱让我们别去了,我们也没听她的,2009年9月9日,我、李某乙、温某某、闫某乙、李某甲一起去的长丰公司,见到了卢俊菲,我们要款,说邵某甲让我们9月10日来公司取款,卢俊菲说这是邵某甲编的,是邵某甲让她这样发的短信,公司没钱,说郑某某去深圳了,我们在那呆了三天,卢俊菲给郑某某打电话了,说我们在那闹事,他打电话让我们回去等,他保证在2009年9月末给我们连本带利给我们返一半,李某乙、闫某乙、我都和郑某某通了电话。我们问卢俊菲她和邵某甲负责南北方市场有什么利益,她说她俩都挣提成,按集资款的20%,她还给我们拿了500元路费,到2009年9月末,钱也没给我们。2010年我们给郑某某打电话,说让他来长岭,不来我们就去,他说来长岭。2010年5月份闫某乙她们去哈尔滨道外区法院起诉郑某某和长丰公司,法院的同志说是被骗了,所以我来公安机关报案了。邵某甲在让我们借给长丰公司钱时她说自己借给这个公司10万元钱还给我们看了一张公司收10万元的收据和一份合同。邵某甲说过她是副总,她负责长丰公司北方市场负责集资,在介绍我们借款时她没说自己是否挣工资,我们向公司要钱时,卢俊菲和我们说她负责南方市场集资,邵某甲负责北方市场集资挣集资款的提成,卢俊菲说邵某甲按她集资款20%提成。邵某甲没给我出条但我手中有汇款凭条。

公安找郑某某后把钱打到闫某甲卡上,闫某甲给我们每人2万元。

除了通过闫某甲给的2万,郑某某还通过闫某甲把钱给闫某乙给我不是一次就是两次给6000元,总共一共返给我26000元,加利息33000元。郑某某没说过用墓地还我们投资钱。

9、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被长岭的邵某甲和长丰公司的郑某某骗了15万元。2008年2、3月份,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长丰公司在哈尔滨建墓地,要向社会融资,6分利,月月返利,她说她是这个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东北市场的融资,还和我说她考察好了,已经在这个公司三个月了,一定不是骗人的。经理郑某某已经来长岭了,和大家一起吃饭了,长岭不少人也去哈尔滨实地考察了,相关手续都见到了是真的,墓地也看了,而且投钱的月月都返了。我就相信她了,于2008年3月中旬给邵某甲5万元,在长岭农行汇到邵某甲卡里,卡号×××。在我投完5万元后,就经常向邵某甲要收据,她又给我打电话说这一定能赚钱,我要是有钱就多投点,要是我信不着,她就领我去哈尔滨看看,她给我起票。这样2008年3月22日,我和邵某甲一起去了哈尔滨,在等车时,邵某甲拿出了几份长丰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中有两份是她和长丰公司签的,一份是10万,一份是15万,其他的是她亲属的,有一万、二万、三万的,当时我想邵某甲都投了事不能差了。到了公司见到了郑某某,郑某某说他们正在建墓地,正向社会募集资金,他们一定按合同办,不能差事,他说让我放心,说他是做大事的人,不会骗人。再说如果没钱了还有墓地呢,墓地能卖上千万呢,不能差我们这点钱,下午郑某某的弟弟不知叫什么名,邵某甲和我一起去了墓地,看到正在建呢,正在做骨灰盒,我就相信了。第二天,我又在长丰公司左侧一个储蓄所从卡中支了10万打到邵某甲卡里。打完这10万后,我和邵某甲一起到公司,邵某甲去了出纳员屋,出来后就给我两份合同、四张收据,一张是收我5万元、一张是10万元,一张3.6万元、一张7.2万。后两张是利息(合同内容同上述被害人)。拿着这两份合同和收据我就回来了,2008年4月,公司给我打了9000元,之后就不给返款了。我给邵某甲打电话问她,公司一直没给返款,是不是骗我们了。邵某甲说公司出纳员何晓红父亲有病得癌症了,她回去看父亲了,等几天返,8月份邵某甲又说郑总说了开完奥运会就给前几个月的都返了,但一直没返。她说过了十一能给返,后来又说金融危机公司效益不好,过一段就返了。之后又说南方集资的账户给封了,公司正在运作,事平了就给大家返了。还说公司有铁路工程、内蒙海拉尔有修路工程,做稻草砖、造酒等,钱周转不开,有钱了就给我们返。我也给郑某某打过电话要款,我要是月末打的,他就说月初吧,月初就能返,要是月初打电话,他就说中旬吧,就是推我,他还说等他们公司干的海拉尔铁路工程完工验收后,就能给我们返钱,之后我一直打电话。2009年8月28日,我、李某乙、温某某、闫某乙、高某某找到了邵某甲,我们在长岭世贸城客隆市集合的,当时我们问邵某甲什么时候能给我们返款,她说等她儿子2009年9月2日上学后就和我们一起去公司问问,还说卢俊菲给她发短信了,说2009年9月10日去取款,这之后邵某甲就关机了,8日她给我发了个短信,说她和白山的薛文娟在公司呢,公司现在没有钱让我们别去了,我们也没听她的,2009年9月9日,我和高某某、李某乙、温某某、闫某乙一起去的长丰公司,见到了卢俊菲,我们要款,说邵某甲让我们9月10日来公司取款,卢俊菲说这是邵某甲编的,是邵某甲让她这样发的短信,公司没钱,说郑某某去深圳了,我们在那呆了三天,卢俊菲给郑某某打电话了,说我们在那闹事,他打电话让我们回去等,他保证在2009年9月末给我们连本带利给我们返一半,李某乙、闫某乙、高某某都和郑某某通了电话。我们问卢俊菲、她和邵某甲负责南北方市场有什么利益,她说她俩都挣提成,按集资款的20%,到2009年9月末,钱也没给我们。2010年我们给郑某某打电话,说让他来长岭,不来我们就去,他说来长岭。2010年正月十七,郑某某来了长岭,我在奥亿宾馆安排他吃饭,邵某甲也来了,当时还有李某乙、闫某乙、闫某甲、温某某、高某某,饭桌上郑某某保证五一前给我们本息全部结清,我们也说五一前不再找他,到了五一,钱也没给我们返。我认为他们就是诈骗我们,所以来报案了。我没去看过墓地,不知道是不是还在建。投钱时说是建墓地,具体用哪了不知道。我在向卢俊菲要钱时,2009年几月忘了,她给我汇了两次钱,一次1000,一次3000,之后再没返款。2010年5月18日我去公司要钱,我和卢俊菲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书,约定2010年6月10日至15日之间至11月15日还完,每月3万,她用的“卢继会”的名。还给我看她身份证了。

公安找郑某某后郑某某把钱打到闫某甲卡上,共12万元,闫某甲给我们每人2万元。

10、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被长丰公司的郑某某骗了7万元。我和邵某甲原来是一个单位的,关系好,2007年11月份,邵某甲给我打电话,她说有一个好事,黑龙江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民间借款投资建墓地,月利6分,月月返款,问我愿不愿意投,我说考虑考虑,过几天再说。过了几天她又给我打电话,我说能不能上当受骗,她说没有问题,拿脑袋担保,一定差不了。邵某甲回长岭后我见到她,她说这事一定没问题,我们一个单位的,你的性格我还不了解,如果我骗了你,你不得跳楼啊?2007年12月份,邵某甲把郑某某领到了长岭,她给我 说郑某某来了,请大家吃饭,让我去。郑某某请我们在法院对过吉祥大酒店吃的饭。当时能有十几人,有闫某乙、温某某、张艳平、朱桂华、矫淑兰,还有叫不上名的,在饭桌上邵某甲向大家介绍这是黑龙江省长丰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我坐了一会就走了,怎么说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和邵某甲说同意投1万,她给了我三个卡号,农行的卡号×××,邮政的卡号×××,长春卡号×××.2009年1月30日在长岭邮政给邵某甲汇了1万,她给我拿回来一张长丰公司打的收条,内容为公司借我人民币17200元,期限一年,日期是2008年1月30日,盖有公司章和郑某某名章,收款人为“何”,后来知道是何晓红。当时公司借款每月6分利、1万元每月600,一年12个月7200元,所以开了17200元收据。合同上李某乙不是我签的,郑某某的签字应该是他本人签的。我投进1万元后,2008年2月、3月、4月,公司分三次向我农行卡打了1800元,每次600元。2008年5月份,邵某甲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再投点,我说还能不能月月返利了,她说一定没问题,这样,2008年5月17日又给邵某甲卡上汇了6万元,过一段时间邵某甲拿回来两张公司打的收条,一张6万,一张43200元,期限一年,日期2008年5月17日,盖有公司和郑某某的章。

关于向邵某甲、郑某某索要钱款等内容与闫某乙、温某某等人证实内容一致。

2008年3月30日通过邵某甲又投了3万,管邵某甲要合同,她说公司会计、出纳没工夫,就没拿回。邵某甲给我打的条,也陆续给我2.85万,还差0.15万。这三万和李某甲投的2万邵某甲说交到公司了。2011年3月我收到郑某某的汇款2万元。投资2次,一次6万,一次1万,返了利息1800元。后来又通过闫某甲返2万。

11、被害人邵某乙陈述,我被长丰公司郑某某骗了2万元,我是通过邵某甲认识郑某某的,邵某甲说长丰公司有一个项目,建墓地集资,6分利,一个月一返利,2008年正月郑某某来长岭给我们讲课,说他们公司有实力,有建墓地的项目,投资能挣钱,6分利,一个月一返利,之后去黑龙江看的墓地,回来后我给邵某甲2万元,她给我打的条,当时还给我1000元让我给串联人。给我返了两月,每个月1000,共2000元。再就没返过。邵某甲是我本家姐姐。我手里没合同。我打电话找过郑某某和邵某甲多次,就拖我。现在联系不上了。

1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我不认识郑某某,但我认识邵某甲,知道郑某某是黑龙江投资担保的一个公司经理,邵某甲是我们的亲属,是我外甥姑娘。我投了2万元。那是2007年末,几月份记不清了。我在邵某甲母亲家听邵某甲说黑龙江省有一个投资公司,有一个项目搞墓地,缺资金,给6分利,一个月一返利,能挣钱,邵某甲说完我就信了,过几天我给邵某甲2万元现金,给我返了1200元,就再没返,现在连本都没了。我没找过郑某某,找邵某甲也找不到。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我因为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末通过朋友认识的邢某某,后来和他成立了昊龙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2007年6月成立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邢某某,经营范围是农业有关项目,注册资本记不清了,我占有公司股份是5000多万,公司成立后经营别的项目我不知道,向阳乡生态公益性墓地这个项目我参与了,我就投资了这个项目。我投资79万元,账上都有,我公司账目在会计李月华手,他是哈尔滨人,2007年6月份干的,2008年年底走的。我用在长岭借的资金投的。向阳生态公益性墓地是2001年邢某某申请的项目,得到区民政局的批准,相关资料是与邢某某成立股份公司后邢某某给我的,他不知道我以建墓地为名募集资金。当时我和邢某某是合作伙伴,就说墓地项目是我的了,我一直对外都是以长丰公司名义。2008年年初,闫某乙、温某某到黑龙江考察后,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长岭这块有投资的,要见见你,就这样我自己去的长岭。在一个酒店和邵某甲、闫某乙等人见的面,我都是就说我有一个建公益性墓地的项目,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是国家允许的,有投资就有回报,月利六分,一个月一返利。募集的资金是邵某甲在长岭农行通过汇款的方式到我的农行卡上的。我卡号记不清了。

2008年3月23日、2008年3月21日长丰公司与李某甲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是我签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127587、No0127591上的5万、10万是我收的本金,No0127589、No0127590上的3.6万、7.2万是给打的利息;2008年5月7日长丰公司与温某某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是我签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299369上的5万是我收的本金,No0299370上的3.6万是给打的利息;2008年5月7日,与闫某乙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是我签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299367、No0020985上的3万、13万是我收的本金,No0299368、No0020987上的2.16万、2.16万是给打的利息;2008年5月17日、2008年1月30日与李某乙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是我签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299371的6万是我收的本金,No0130858是本金10万和利息7.2万打在一起了,No0299372上的4.32万是给打的利息;2008年2月19日与高某某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是我签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127387上的10.32万是我收的本金6万和利息4.32万;2008年3月7日、4月18日与闫某甲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是我签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127406上的8.6万是我收的本金5万加利息3.6万,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020995上的5万是收的本金、工商服务业收款据No0020996上的3.6万是给打的利息。与李某甲、温某某、闫某乙、李某乙、高某某、闫某甲签订的合同是邵某甲给款打到我卡上后,她来公司我按打款日期补的合同,上面的17.2万、8.6万、5.16万、10.32万是本金和利息都写在合同上了。收据上的“期限壹年”是本金一年还清,利息一个月一返,到壹年还清。在长岭共募集50多万元,都投资向阳生态公益性墓地了,投资向阳生态公益性墓地的79万元是在长岭募集的资金,还有邵某甲的亲属资金。我开始给长岭投资人返了两个月利息后来就没返,因为后期公司没钱,没能力返了。79万元以墓地形式还的刘某乙。承认与邢某某、刘某乙签订还款协议,我想把募集长岭的资金给长岭人,他们不同意,就还了刘某乙。李某甲、闫某乙、温某某、高某某都知道。2008年1月25日欠据我打的,当时我没投资那些资金,如果到期不投资到位邢某某和我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日期记不清,应该是邢某某成立新公司的日期。通过长春王玉兰认识的邵某甲,她没投资,邵某甲的两份合同,一份10万,一份15万的,目的是让长岭的投资人看,让别人相信,多募集资金,把长岭的市场做大。邵某甲在长丰公司不负责什么工作,就是负责募集资金市场这块。她挣提成,提百分之二。我公司何晓红、李月华都开过票据,她俩知道多少我不清楚。在长岭募集资金没账,就是按照邵某甲募集的资金打到我卡里,按钱数给打据。2011年6月公司搬到家里的,为节省开支。给闫某甲打款12万,当时就是还他们的款。没收到幺国军、王立新投资的各4万元。

以前笔录供述属实。我和邵某甲说建一个墓地,公司缺钱,想向社会募集资金,一年就能收一个亿。我没说墓地买到手了,和她说是和邢某某合作。合同第四款“甲方愿意把现有的哈市香坊区向阳乡东平村所属的土地及房产占地面积87万平方米作为投资者质押担保”这个条款作担保让投资人相信好投资,这个质押的土地及房产不是东平村所属,是邢某某和黑龙江公安厅置换的,邢某某也是我的合作者。当时和闫某乙等人介绍说有一个墓地项目,需要资金,你如果投资月利6分,一个月一返利,一年能挣一个亿,没说墓地是我的,也没说我花1.3个亿买的。×××、×××、×××是我的农行卡。长岭募集的有的是自己汇到卡上,有的是邵某甲来哈尔滨交到公司的。×××卡2008年1月10日、1月15日收到长岭汇来的1.6万是邵某甲的舅舅和弟弟,每个人投资2万,她直接提成留下百分之二十。闫某乙投资两次一共6万,李某甲两次一共15万,温某某两次共7万,李某乙两次共16万,高某某一次6万元,闫某甲两次共10万,邵某甲两个亲属4万,一共64万。给闫某甲汇了12万,给他们六人每人2万,还给闫某甲、李某甲汇过,以他们银行卡上面为准。当时用墓地顶钱闫某乙等人他们不干。

我的工作单位是长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没有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就是挂个名,挂名人员不参与公司任何事务。公司事务都是我自己说了算,没有董事和监事。公司章程上有董事和监事。我有前科,是2013年被哈尔滨市法院因为合同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哈尔滨市第三监狱执行了。我是2015年7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押解到长岭县看守所的。邵某甲领长岭一些人来我公司考察我公司情况和是否借钱的情况。我给他们介绍项目是啥、到项目所在地看看、介绍项目利润,没有宣传资料,只是我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我合作伙伴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是原件。给他们这些是提供一个保障,我有土地、项目是真的。墓地项目是和香坊区民政局合作,有审批手续。我介绍墓地利润是投入一平方多米墓地2000元,能卖10000多元。邢某某出土地和手续我出项目资金,利润分成,五五分成。项目做成卖出去算利润。我俩有合同。和邵某甲介绍的人借款期限壹年,有合同和借条。

我是通过哈尔滨一个姓李的女的卖保健品的人认识的邵某甲,也是通过姓李的认识王玉兰。邵某甲在我公司没有职务,不是我公司职工,不知道她为什么说是我公司副经理,她就替公司办事,替我公司找人借钱给我公司,不知道找什么人借钱。邵某甲给我公司借钱的时候,我给她出具合同都是以我公司的名义出现的,所以她是给我公司借钱。她借钱给我公司是我自己决定的,自己决定,不需要别人研究。她和我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给他出具虚假的投资合同是我让她拿着给她介绍给我的人看到,让人相信她也相信我,目的是把钱借到手。我向邵某甲介绍我公司,墓地是一年内必须达到什么标准,公司现在缺钱正在向社会募集资金,而且不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二倍也合法,这个墓地一年内建成,具有回报率,每家死人骨灰盒都要到墓地存放,一年能收一个亿,不能白用大家的钱。墓地项目不是我个人的,她说项目是我一个人的不属实。她为什么说是我一个人的我不知道。我说的属实,墓地不是我一个人的,墓地项目我占49%,邢某某占51%,是项目的投资和分红比例。我向邵某甲及她介绍的长岭投资人看了土地使用证、工商登记证、使用手续合法,所以才向社会募集资金,借钱按照银行利率五倍给利息,半年返利,没说建设期限壹年和建不成收回这事,不清楚邵某甲为什么说建设期限壹年和建不成收回。我没和邵某甲他们这么说,是邵某甲他们要求看土地使用证和工商登记,就给看了,因为项目开发得有土地,借钱建设项目得有公司名头。我出6000万项目建设资金,出了一部分,多少记不清了,是不是69万记不清了,和邢某某合伙成立了公司名称记不清了,投多少钱记不清了,法定代表人是邢某某,注册资金5000万都是股东投的钱,名字记不清了,我投资了多少记不清了。长丰公司是我注册的,我是法人,缴纳注册资金了,不知道银行为什么说没缴纳。记不清温某某和邵某甲去我公司怎么和她们说的了,没说过给邵某甲做一个虚假合同这样她做业务找到的人就更能相信她这话,她为什么这么说我不清楚。没说过让邵某甲做北方市场负责人,她为什么这么说不清楚。没说过将给她的虚假合同赠给她,她为什么这么说不清楚。不知道邵某甲当时问我做10万元虚假合同是欺骗这样的话。没和邵某甲说过做10万元虚假合同是给别人看,别人才能相信,要不然投钱的人不得说“这么好的机会你自己为什么不投呢”这样的话,不知道她为什么这么说。到长岭的目的是看看给我项目投钱的这些人。邵某甲说的“要是让我家乡人相信你,你就得来长岭,只凭她说家乡人不信,这样你才来长岭的”这样的话,不是这么回事,她为什么这么说不清楚。

我来长岭吃饭时温某某、高某某、李某乙、闫某乙、李某甲五个人参加了,邵某甲参加了。吃饭时没向他们说墓地买到手了,还要向社会募集资金,这是国家允许的,月利6分,月月返利,并且不会骗大家的,用脑袋担保这些话,不清楚邵某甲为什么这么证实。温某某也证实有这事是胡说八道。10万元虚假合同怎么处理不知道。邵某甲说10万元合同被我收回这事我不记得了。我和邵某甲说过来长岭搞房产开发,做稻草砖并成立分公司,对长岭考察后认为房产项目不行,价格太低我就没来。我有资金实力搞房产开发。为什么没给长岭投资人钱是条件没达成,他们要的回报太多,承受不了所以没给。他们要的回报是利滚利,利加利。当时和他们这么签合同是我的墓地要是建成功了,就能还上他们的钱。当时没想不成功怎么办。现在没有能力还钱。关于用虚假合同让人投资的行为我不认为我是诈骗,我当时这么做是合理合法的,我这是借贷纠纷。

温某某、闫某乙和邵某甲来过我公司,在公司我对温某某和闫某乙说过,几位大姐就放心吧,一定能让大家赚到钱,也不会坑大家,骗大家。不记得温某某说这么高的利息你能挣钱的话了,她问我时,我说过我付的利息高,但是能赚几倍的钱,修高档墓地,能卖几万甚至几十万,就看建什么样的墓地。邵某甲跟大家介绍过说郑总开发一个墓地,这个墓地的利益很大,大家把钱投到这里,能有很大的收益,绝对不能有问题。我说过:大家放心,我是不会骗大家的,我用人格担保,我的墓地一定能赚钱,你们投钱了,大家都能跟着挣钱。闫某甲好像也是和闫某乙、邵某甲一起去的我公司,我们一起在食堂吃的饭。邵某甲没有向我介绍说“闫某甲闫哥,挺有能力的,闫哥投了一部分钱,看看能不能在公司给他找个角色”不清楚她为什么这么说。不记得邵某甲说过“这个事你先别定,明天让闫哥看看墓地,看看你郑某某有没有这个实力”。不记得第二天我们一起去看墓地了。记不清我和他们说过:这个墓地原来是戒毒所,现在是我的了,我在其他地方买了一个地方,重建了一个戒毒所花了3000万,又给戒毒所9000万补偿,现在这个戒毒所用于存放骨灰盒,其他场地用于建墓地,建成后每年收费达上百万或上千万,建成后卖出能赚几个亿。闫某甲说有这事我解释不了。高某某来过我公司,高某某证实我说:公司正在建设墓地,现在墓地特别赚钱,现在要向大家借钱,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利率为1.3角,公司不会差他们钱,借他们钱月利5分,月月返款。我没印象了,高某某这么说我解释不了。我给高某某看的墓地的土地使用证和墓地宣传画册。我和高某某、邵某甲一起去了墓地。怎么介绍的记不清了,高某某证实我说“这个墓地是戒毒所,和我公司换个地方,我公司将来在这建墓地并且楼上已经放了一些骨灰盒”,不是这么回事。闫某乙和长岭这些投资人一起来我公司,在吃饭时邵某甲介绍我是郑总,她要把这个挣钱的好机会告诉大家,只要投钱每月就按月利6分返利。我介绍说墓地能在赚几个亿,大家有钱放心投,月月给你们返,以后赚钱了也不能差了大家的。李某甲来过我公司,我向他说过我公司正在建墓地,正向社会募集资金,我们一定按合同办事,不能差事,让她放心,我是做大事的人,不会骗人,再说如果没钱还有墓地呢,墓地就能卖几千万,不能差这点钱。募集资金的事邢某某知道,他不参与我募集资金的事。在长岭募集了50多万,没和邢某某结账呢,邢某某证实这钱给刘某乙这事有。没给长岭投资人是因为他们不要,他们要钱,我给刘某乙的是墓地,通过闫某甲给了长岭投资人钱。

投资向阳乡公益性墓地79万,在长岭募集55万,月利6分,这样的高息我当时认为墓地建成了就有能力偿还,墓地没建成是当时资金跟不上来了,现在没能力偿还高息借的款。给长岭投资人返利息是我们单位业务人员给他们汇款,具体在哪个银行汇的不清楚,有一部分人是通过邵某甲给的,她怎么给的我不清楚。什么时间汇的不清楚,投资人投资一、二个月就开始返钱了,返了两次就没再返,因为我没有钱了。当时给闫某乙等人返利息钱是我在南方集资的钱。不认识幺国军、王立新。投资79万元除了长岭55万剩余24万也是以墓地集资的集资款。

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是通过代理公司办理的。长丰公司没有办理过担保业务,但办理过投资业务,具体投资什么了记不清楚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投资墓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系坦白,故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

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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