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14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桂红,吉林省吉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案发前租住吉林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褚桂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跃迁、郑伟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褚桂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褚桂红打电话让孟某甲第二天开车拉其去趟长春龙嘉机场。次日3时30分许,褚桂红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花鸟鱼市附近见到孟某甲。孟某甲安排已在场等候的其侄子孟某乙开车拉褚桂红前去。孟某乙驾驶本人×××号黑色奇瑞轿车拉褚桂红赶往龙嘉机场。4时30分许,当孟某乙驾车即将到达龙嘉机场时,褚桂红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又赶往长春火车站。5时许,孟某乙开车拉褚桂红到达长春火车站客运站附近。褚桂红打了两个电话,随后下车朝一个宾馆方向走去。五六分钟后,褚桂红左手持一红色方便面袋,右手打开右后车门上车,坐在后排座,随手将红色方便面袋塞进自己的紫色包内,告诉孟某乙返回吉林市。6时许,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南区中队得到褚桂红将携带冰毒坐×××号黑色奇瑞轿车沿长吉高速从长春市回吉林市的情报后,全队七名侦查人员驾两台车到达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处蹲守。7时许,孟某乙驾车拉褚桂红到达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七名侦查人员利用两台车前后堵截,将×××号黑色奇瑞轿车拦在收费口处,随即下车对褚桂红和孟某乙实施同时抓捕。部分侦查人员在上前抓捕过程中,通过×××号黑色奇瑞轿车车窗,见到后排座上的褚桂红有往副驾驶座椅下面塞东西的举动。侦查人员将褚桂红抓获后,在×××号黑色奇瑞轿车副驾驶座椅下面搜出一用灰色棉服包裹的红色康师付方便面袋,内有5塑料袋白色晶体。经称重和检验,该些白色晶体净重9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线索来源,载明2012年3月27日3时许,高新刑侦大队南区中队通过特情提供线索得知,一名叫褚桂红的女子将携带大量毒品乘坐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从长春返回吉林,将在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下高速。
2、抓获破案经过,载明2012年3月27日,高新刑侦大队南区中队接到“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冰毒,将乘坐×××号黑色奇瑞轿车沿长吉高速回吉林”的情报后,立即组织警力,驱车前往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进行抓捕,于当日7时许将乘坐×××号轿车到达吉林收费口的褚桂红抓获,并从车内搜出一红色方便面塑料袋,内有一纸包,后经鉴定,纸包内分为5包塑料袋装的冰毒,共90余克。
3、证人赵某甲证言:“2012年3月27日早三四点钟,赵某乙电话通知我5点钟到单位集合,孙某某、王旭明组织王某某、赵某乙、李某某、杜剑和我开的会,说有人去长春取毒品,一个司机,一个女的叫褚桂红,开一台黑色奇瑞轿车,走高速公路,当时说了车牌号。我们七个人去两台车,到收费口不到6点。到之后,我们设计用两台车在收费口处对目标车进行前后堵截,七个人分成左前、右前、左后、右后四组,安排我在右后。7点多钟,我们堵到的目标车,当时天大亮了,能见度非常好。堵住目标车后,我下车从后面跑过去堵目标车右后门,在这个过程中,我看见目标车后座上的人拿一包东西往副驾驶座的下面塞。我和李某某进行的搜查,是李某某把东西搜出来的,发现是一件衣服包的一包红色方便面袋,拿到后备箱上打开的,里面是白色晶体。当时,李某某问褚桂红这个东西是不是她的,她说是。目标车没有贴膜。”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3月27日,赵某乙通知我五点钟到单位集合开会,说有个人叫褚桂红,从长春取毒品回来,开一台黑色奇瑞轿车,车上两人,当时说了车牌号,开完会,6点左右到的收费口。我们队七人开两台车,一台在高速口外,一台在高速口里,准备前后堵,四个门分别控制,左四人,右三人,左后是杜剑、赵某乙,右后是赵某甲、李某某,左前是王某某、王旭明,右前是孙某某。我们7点左右等到的目标车辆,当时天大亮了。目标车是在收费口要交费还没交时被堵住的。我看见目标车后座上一个人,突然间坐起来了,糊拢糊拢,就把什么东西放在副驾驶座底下了。我和赵某甲打开车门让褚桂红下车,褚桂红被控制后,我们第一反应是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东西是我取出,放到后备箱上打开的,是用灰色衣服包着的,把衣服打开后,是个红色方便面袋,里面是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小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我问褚桂红这个东西是不是她的,褚桂红说是。目标车没有贴膜。我和赵某甲对目标车进行了搜查,车内有个女包。”
5、证人赵某乙证言:“2012年3月27日早4点多钟,王旭明通知我到队里集合,我就给赵某甲等我们队的其他五个人打电话,通知5点到单位集合,当时没说什么事。到队里,孙某某组织王旭明、王某某、赵某甲、李某某、杜剑和我开的会,说有个叫褚桂红的,正从长春带毒品往吉林来,我们要在高速路口实施抓捕,当时知道有两人,一男一女,有毒品在身上,黑色轿车,当时知道车号。我们开两台车去的,6点多到的收费口,等了有1小时,7点左右发现目标车的,当时天大亮了。发现目标车后,我坐的车在后面跟着,目标车开到交费口后,我们外面的车也上来了,就把目标车堵在了中间。我们分工是左四右三,每个车门都有人守,我负责左后,对两人是同时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我看见褚桂红弯身向下,好像是往副驾驶下面放东西。之后,赵某甲和李某某把褚桂红带下车。我们在车后备箱那配合对褚桂红上铐、看管。东西是赵某甲和李某某搜查提取的,是灰色衣服包的红色方便面袋,方便面袋是敞开的,李某某打开的,里面是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用胶带缠的几包白色晶体。李某某问这个东西是不是褚桂红的,褚桂红嗯了一声。目标车没有贴膜,能看清里面。”
6、证人王某某证言:“012年3月27日早上三四点钟,赵某乙通知我5点到单位集合,我们队七人都去了,孙某某、王旭明开的抓捕会,说有一运送毒品的车辆,当时说了车型、车牌号,知道有一个叫褚桂红的。我们开两台车去的,我们的部署是,在收费口停车交费时,我们两台车将目标车夹在中间。我们5点10多分从单位出发,6点左右到达。到之后,王旭明与收费口工作人员联系后,他开车,赵某甲、赵某乙和我,我们车先进到收费口里面,车头朝着收费口,负责堵目标车的尾部。大约7点左右,我先发现的目标车,之后,我们车在后面跟着目标车,从后面给顶住了,我们外面的车也从前面给顶住了,把目标车夹在中间。我们是同时抓捕的,我在左前负责控制司机,从车里起获毒品的情况我没有看到。目标车没有贴膜。”
7、证人孙某某证言:“2012年3月27日抓捕褚桂红,是我部署的,当时知道褚桂红坐车带毒品过来,是两人,一台黑色轿车,知道车牌号。我们采用的是堵截车辆的办法,在高速口里面安排一台车。我们中队王旭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杜剑和我全去了,6点左右到的。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发现目标车的,当时天已大亮,目标车停到交费口那刚要交费,我们车都就跟过去直接前后堵上了,每个车门都安排了人,我是站在目标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我们对褚桂红和司机是同时抓捕的,是李某某和赵某甲把褚桂红带离的。目标车没有贴膜,是透明的。”
8、证人孟某乙证言:“2012年3月27日1点10分,我老叔孟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帮他接个人。2点55分,我老叔又打电话,让我到上海路天下粮仓等着。3点22分,我开我的×××黑色奇瑞A5轿车到天下粮仓。没过一会儿,我老叔开着银色北京现代吉普到我车旁,对我说:‘一会你拉着一个人去机场接个人,路上少和那个人说话。’我说:‘行,知道了。’我老叔到以后没上我车,在外面打电话。过了几分钟,来了一辆黄色出租车,在我老叔面前停下,车前面坐着的一个40岁左右男子给我老叔递过来一打钱,接着就坐那辆出租车走了。这个男子刚走,一个女的打出租车过来,停在马路对面,她走过来找到我老叔,我老叔让她上我车。上车后,我老叔说:‘红姐,我这有1万元钱,别人刚给我送来的,给你。’我老叔边说边数钱,数到1万,把钱给了她,她接过钱,要给我老叔1800元,我老叔没要,说一会儿有人还他,要不先拿500元吧,她把500元给了我老叔。我老叔拿完钱对她说:‘等小飞回来之后,你给我打电话,我去你家找你。’说完他就下车走了。那个女的身高1.70米左右,穿米色夹克棉袄、蓝色牛仔裤,背着一个紫色背包。在车上,我没和她说什么,就在中东加油,她给了我200元钱,问我4点30分能不能到龙嘉机场,我说应该没问题。4点25分左右,快到龙嘉机场时,她接了个电话,是一个男子打来的,东北口音,电话里面的男子说让我们到长春火车站客运站附近等他,他在那等着。5点10分左右,我们来到长春火车站客运站。到了之后,她打了2个电话,那个男子没有出现,她就急了,随后下了车,接着边打电话边朝一个宾馆方向走去,我也没看清是宾馆还是药店,地点在火车站停放去往松原客车旁边,我没看见她进没进去,只是朝那个方向走了。我在长春火车站原温州鞋城楼下等她。能有五六分钟,她回来走到我车后,左手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右手开的车门,坐在了右后座。我问她:‘姐,你接的那个人呢?’她说:‘没接到,咱们回去吧。’就在她说话期间,她把红色塑料袋装的东西塞进了自己的包里。回来的路上,她一直在后面睡觉,但她手机来了六七条短信,最后两条把她惊醒了,她醒后从后座左边窜到了右边坐着。我感觉她到长春不是去接人的,好像是去取东西的,因为到长春根本没接到人。当时,她空手下的车,上车开门时,我听见声响回头一看,看见她左手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上到车上还捏了几下,我听见嘎吱嘎吱的响声就好奇地向后看,并且问她现在咱们去哪,她说回吉林,边说边把那个红色的塑料袋放进了她自己紫色的包里。大约7点左右,我们在长吉高速收费口被公安机关拦截,公安机关当场从我的车中翻出一包东西,并且放在车后备箱上照相了。在警察照相时,我看见这个红色方便面塑料袋中装的白色的东西。警察翻出的红色塑料袋就是坐在我车上这个女人在长春时下车取回来的那袋东西,我能认清。我车里原来没有这个红色方便面塑料袋装的东西,是这个叫红姐的女人拿上来的。警察抓她时,我没注意她在车里有什么举动,当时我都蒙了。我车当时没有贴膜。”
9、证人孟某甲(绰号华子)证言:“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褚桂红给我打电话,说她要出门,让我把之前在她手里买冰毒欠她的八千六百块钱给她,还让我开车送她去长春龙嘉机场。约好之后,由于我的车坏了,我让我侄孟某乙开他的黑色奇瑞轿车拉她去了。第二天凌晨两点多,我、孟某乙、褚桂红在上海路花鸟鱼市附近见的面,我和褚桂红上了孟某乙的车,我拿了八千六百块钱,大概是这个数,给完钱我就下车了,孟某乙开车拉着褚桂红走了。褚桂红跟我说过她要去长春买冰毒,走之前的几天跟我说过,走的前一天打电话要钱时也跟我说过。”
10、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相关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3月27日7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长吉高速公路吉林收费口抓获褚桂红时,在褚桂红乘坐的×××黑色奇瑞轿车的副驾驶车座下面搜出一个用衣服包裹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方便面袋,方便面袋内有5个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还在褚桂红指认的其本人紫色背包中搜出现金2 000元和墨绿色电子秤1部,一并予以扣押。
11、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2012]11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在抓获褚桂红时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2、毒品称重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褚桂红时,在褚桂红乘坐的车上搜出的白色晶体冰毒5包重90.8克。
13、毒品移交回执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褚桂红的90.8克冰毒上交毒品管理部门。
1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载明2012年3月27日14时至14时30分,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对吉林市昌邑区松江绅苑1号楼4单元9161号褚桂红住所进行搜查,在阳台储物柜左侧柜内发现一黄色储物箱,从中搜出小塑料袋1 000个、彩色吸管80根、黑色剪刀1把、自制药瓶灯1个,予以扣押。
15、户籍证明,证明褚桂红的自然情况。
16、被告人褚桂红供述和辩解:“2012年3月26日白天,孙丽到我家帮我收拾屋子,跟我说她男朋友来吉林找她,问我能不能找台车帮她接一趟,我说行。接着,我给“华子”打电话,问他能否帮我借台车,他说能,我还说先把欠我的8000元钱给我,他说帮我借借,我们定的第二天早3点在上海路花鸟鱼市道口会合。3月27日早3时许,我从家出来打车到上海路花鸟鱼市道口,看见道边有一辆黑色轿车,“华子”站在车旁边。我从出租车上下来后,我俩一起上了这辆黑色轿车,坐在后排,他说我亲威和你去吧,他指了指坐在驾驶司机位置的一个小伙子,接着就从兜里掏出一打钱,数出1万块钱给我,他又拿回去500块钱,和我说,你要有用这些钱你都拿着用吧,我说不用,你欠我的钱给我就行,接着他又自言自语说还缺1800块钱,我说那你就把钱拿回去吧,他就又查出1800块钱,我把剩余的7700块钱接过来了,然后他就下车了。我和司机说往龙嘉机场走,我坐在司机后面位置,因为一夜没睡,上车有点困,我就睡着了。4时30分左右,刚下高速口,我接到一个电话,是孙俪这个姓蒋的朋友给我打的,他问我到没,我说我到了,你在哪呢,他说在长春火车站呢,我说那我走错了,你等我一会。接着,我们又往长春火车站赶,大概5点,我们到了,在出站口等着,我打电话给姓蒋的,刚开始接通了,问他在哪呢,他说他在车站里面往外走呢,我说行,我等你。过了一会,我看没出来,又给他打了个电话,这时电话信号就不好了,我问他在哪呢,他说在出站口呢,我就下车去找他,这时电话就断了。我找了20多分钟没找到,电话也打不通了,我回到车里,司机问我走吗,我说走吧,回吉林。之后,司机开车上了长吉高速,往吉林方向走,当时我在后座,有点困,就躺下睡着了。大概到吉林高速口的时候,我们的车就被警察拦下来了,我就从车上下来了,之后警察在车里找东西,过了一会,把我带到我们开的车的后面,上面有一个方便面口袋,好像是红色的,旁边有一个白色的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然后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认识孙俪这个姓蒋的朋友,没见过他本人,但我见过照片,他好像是浙江人,干物流生意的,他和孙俪处好几年了。我没接到人,给孙俪打电话,关机了。因为司机着急走,我打电话也打不通,所以就打算回吉林了。在长春,我下车没去哪,就在离车10多步范围内,站那打电话。我下车时没拿包,也没买过东西,上车时手里也没拿东西。我当天上身一件米色棉服,里面一件绿色T恤,下身一件深蓝色牛仔裤,桔黄色翻毛鞋,拿的紫色的皮面包。“华子”给我的钱,是他以前打麻将欠我的钱。”
综合以上证据,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称重说明及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27日3时许通过特情得到“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冰毒将乘坐×××号黑色奇瑞轿车沿长吉高速回吉林”的情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进行抓捕,于当日7时许将褚桂红抓获,当场从×××黑色奇瑞轿车副驾驶车座下面搜出一用衣服包裹的红色康师付方便面袋,内有5塑料袋白色晶体,重90.8克,系甲基苯丙胺(冰毒)。虽被告人褚桂红否认该宗毒品系其非法持有,但参与抓捕褚桂红的其中三名侦查员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当庭确切证实,其在上前抓捕过程中,通过×××黑色奇瑞轿车车窗,见到后排座上的褚桂红有往副驾驶座椅下面塞东西的举动;证人孟某乙证实,案发当天5时许,褚桂红在长春火车站客运站附近下车,朝一个宾馆方向走去,五六分钟后返回,左手持一红色方便面袋,右手打开右后车门上车,坐在后排座,随手将红色方便面袋塞进自己的紫色包内,并确认公安机关搜出的红色方便面袋就是褚桂红在长春下车取回来的那个;证人孟某甲证实,褚桂红在去长春的前一天打电话向其要钱时曾跟其说过要去长春买冰毒。被告人褚桂红辩称案发当天其到长春的目的是去接人回吉林,但事实上并没有接人回来,不符合常理。以上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褚桂红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桂红所提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与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褚桂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诉人褚桂红上诉称其无罪,又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桂红所提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与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