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京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0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50号

罪犯梁京,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人民币94054.30元(三被告共同赔偿)。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京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梁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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