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74号
罪犯袁金海,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6)沈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辽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金海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袁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金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