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9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忠,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 3月6日作出(2013)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王国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国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忠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忠撤回上诉。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