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学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满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永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82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庚,吉林省乾安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明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满,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吉林省乾安县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吉林省乾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于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学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满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永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李学庚、周满、王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康莹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李学庚及其辩护人司明华、上诉人周满、上诉人王永及其辩护人肖仁轩、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泽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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