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永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包永强,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2003)松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6年7月1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包永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永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包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包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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