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12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玉吉,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玉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玉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梁玉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玉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梁玉吉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玉吉撤回上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波
代理审判员 王林
代理审判员 王雪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