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晖、马龙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15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晖,吉林省舒兰市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龙,吉林省舒兰市人,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晖、马龙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金晖、马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佳、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金晖、马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金晖伙同被告人马龙在舒兰市北城街春强特色烤羊店内喝酒。酒后金晖无故用啤酒瓶子将店内一包房的窗户玻璃砸碎,马龙见状便往地上连摔几个啤酒瓶子,后二被告人想离开烤羊店,被烤羊店老板及老板娘拦阻,二被告人将老板赵某某及老板娘张某某打伤。民警到达现场后,金晖又挥拳打了老板娘张某某头部一拳。赵某某头部、右眼部外伤、张某某胸部外部经舒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分别为轻微伤。马龙被传唤至北城派出所进行调查,金晖头部受伤到舒兰市医院包扎伤口。金晖包扎完伤口后又回到烤羊店并将该店内的冰柜、保鲜展示柜、白酒、啤酒等物品砸坏,经舒兰市物价认证中心认证春强特色烤羊店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 280.00元。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金晖、马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 000.00元。被害人表示对金晖、马龙予以谅解。

上列事实,有如下经原审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3.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

4、协议书及收据。

5、户籍信息。

6、北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工作所见:民警赶到现场,看到春强特色烤羊店的大门右侧玻璃破碎并脱落到地上,左侧的玻璃门也有裂纹,窗户内外两扇玻璃被砸碎,店内门口附近的地上有许多啤酒瓶子的碎渣。金晖不听劝阻,在民警在场的的情况下,金晖冲上去用右拳照着饭店老板娘头部殴打,民警将金晖拽到一边,金晖嘴里依旧对饭店的老板娘和老板进行辱骂,并多次冲上去要捡地上的啤酒瓶子砸店,被民警制止。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金晖头上包着一个医用药布进屋了,然后奔吧台过来骂了一句说:“你们把我打成这样就没事了”。随后就在吧台下面拿出五谷液往保鲜柜上砸,把保鲜柜下面和上面的玻璃都砸碎了,砸完保鲜柜就用五谷液的瓶子砸南侧拉丝钢的保鲜柜,砸出一个坑,之后边骂边拿五谷液的酒砸向一楼四个小包厢的墙上,之后进来几个男子把其拽走了。

8、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结帐后,金晖又要了两瓶啤酒并且说这两瓶不给钱了,接着又要了几瓶啤酒。过了大约七八分钟,金晖连续往地上摔碎了两瓶啤酒,又拿起啤酒瓶子往身后的窗户上撇,他连续撇了大约两三个啤酒瓶子,当时就把窗户玻璃砸碎了。马龙、金晖要走,老板娘不让走,他们双方就相互推搡,马龙、金晖看走不出去,就从大厅地上拿起啤酒瓶子往地上摔,连续摔碎了好几瓶,金晖拿啤酒瓶子往烤羊店正门的玻璃上撇,把玻璃砸碎了。警察来了之后,金晖还打了老板娘头部一下。

9、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金晖手拿啤酒瓶子把饭店靠南侧的窗户玻璃给砸了。

10、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马龙、金晖用啤酒瓶子把饭店的窗户砸碎了,老板娘不让他们走,他们用拳头往老板和老板娘身上打。

11、证人云某某证言:证实饭店钛金门已经没有了,门口的地弹簧也漏油了,门旁边的两扇玻璃都有窟窿,菜品展示柜上的玻璃都碎了。

12、证人娄某某证言:证实金晖进入饭店,在饭店门口拿起一瓶啤酒直接就砸到地上了,说:“你们以为把我整住院就没事了”,说着往里面走,在地上酒箱子上拿白酒、啤酒就砸展示柜、冰柜,砸了挺多下。展示柜的玻璃被砸坏了许多块,冰柜门被砸坏了几个坑,是这个男的用白酒、啤酒砸的,厨房的门被砸坏了,门外的电动车也有损坏。

1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听见有人摔啤酒瓶子,我看见一个穿花白衣服的男子(金晖)用手拿着啤酒瓶子照着一楼的窗户玻璃砸了一下,当时玻璃就碎了,这个男的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我妻子就奔一包去了,我打电话报的警。一包的两个男的准备要走,我和我妻子在饭店门口堵着他俩。那两个男的就想往外冲,我和我妻子拽着他俩,这两个男的就拿啤酒瓶子砸我家饭店的门并且用脚踹门。我拽着穿黑色衣服(马龙)的男的往屋里走,那个男的手里拿了一个碎了的玻璃碴子划到我右眼眶处。我看见我妻子和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互相撕扯,地上有打碎的啤酒和啤酒瓶子的碎碴,在撕扯的过程中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倒地上好几次,他脑袋上出血了,但是怎么造成的我没看见。后来警察来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情绪还挺激动,当着警察面用拳头打我妻子头部。

1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黑衣男子(马龙)说要二瓶啤酒,并说他没有钱了,我给他们送去二瓶啤酒,之后黑衣男子又说要一沓啤酒,我又去拿两瓶,我说:“就剩这二瓶,不够喝我去别人家借,这二瓶我不要钱了”,之后我到一边去了。然后我听见黑衣男子问花衣服男子(金晖)“砸不砸”,穿花衣服的男子站起来,拿一个啤酒瓶就把玻璃砸了。我赶紧过去说:“我这么伺候你们,啤酒也赠了,你们干啥啊?”穿花衣服的男子骂了我一句,说着又用手中的啤酒瓶子砸了窗户玻璃一下,这时我爱人就打电话报警。这两名男子就要往门外走,我和我爱人拦着不让走,黑衣男子搬起来一箱啤酒,一下子摔在地上,我和我爱人站在门口拦着,这名黑衣男子就拿起来一个啤酒瓶子去扎我爱人,我们四个人相互撕巴起来。在撕巴的过程中穿花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打我脸部、头部、胸部、腹部,我没有动手,当时穿花衣服的男子因为酒喝多了,摔倒在地上2、3次,后来警察来了,我才发现我爱人右侧眼眉和花衣男子的左侧脖子有伤,我家的大玻璃门也碎了,然后赵某某和花衣男子就去医院治疗了。22时许我在派出所谈话,娄欣燕给我打电话说穿花衣服的男子又来砸我家店,我回到店里看见展示柜门、玻璃都砸坏了,冰柜门被砸出几个坑,厨房的门砸坏了,白酒(五谷液和贵宾)和啤酒(金士佰和雪花)砸坏不少,门前停着的电动车前脸和右侧被砸坏了。

15、被告人金晖的供述与辩解:我和马龙在春强烤羊店一包内吃饭喝酒。算完帐后我又要了两瓶啤酒,我俩继续喝,然后我又让老板娘去拿一沓啤酒,老板娘说:“店里没有啤酒了,我得去旁边的饭店借”。我当时喝了挺多,起身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朝饭店的窗户玻璃上砸了一下,砸完以后我就要走,饭店的老板和老板娘不让我走,我和老板娘就在饭店门口互相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我倒在地上,手和脑袋上的伤可能是地上啤酒瓶碎碴划的,之后我捡起啤酒瓶子往地上摔,马龙也摔了好几个啤酒瓶子,我拿啤酒瓶将门砸坏了。警察来了之后,我还打了饭店老板娘头部一拳。我在医院缝完针后又打车回到那家饭店,我在地上捡起啤酒瓶子和白酒瓶子往饭店地上砸,还砸饭店的保鲜柜。

16、被告人马龙的供述与辩解:已经把饭店的帐结完了,我同金晖还要喝啤酒,饭店老板有点不太愿意给我们再拿啤酒,金晖就拿起放在地上的空啤酒瓶子砸包房的窗户玻璃,当时玻璃就碎了,我从地上拿起空啤酒瓶子往包房小门口地上摔,大约摔了四、五个空啤酒瓶子。我和金晖要走,男老板不让我们走,他就和我俩撕巴在一起,我用手里的半截啤酒瓶子照男老板身上一划拉,一下子就把男老板额头划了一个口子,这时我回头一看金晖面朝上躺在地上,头部有血,女老板在金晖头那块站着,我不知道金晖头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当时金晖同女老板在一起撕巴了,后来我就被警察带走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晖、马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和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金晖、马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马龙所起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金晖、马龙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有悔改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金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金晖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上诉人身患严重的糖尿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马龙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晖、马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和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金晖、马龙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工作纪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等证据,均能充分证明金晖、马龙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在量刑已充分考虑金晖、马龙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有悔改表现,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马龙所起作用较小,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故金晖、马龙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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