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东晏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5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02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石油化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盗窃作案14起,盗得希诺真空杯、妮维雅润护保湿露、富光真空杯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944.6元,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缴回并返还。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7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内,盗窃希诺真空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元。

2、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10时许,在明达超市石油化店,盗窃妮维雅润护保湿露一个、富光真空杯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06元。

3、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18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富光生态真空杯两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36元。

4、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14日17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老爹多功能折叠刀一把、菱角真空杯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80元。

5、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7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高姿精华素两个、妮维雅多效润肤露一个、妮维雅男士须后润肤露一个、益达口香糖一盒,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87元。

6、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8时许,在明达超市石油化店,盗窃妮维雅水活畅透精华露一个、妮维雅润护保湿露两个、妮维雅活力醒肤洁面乳三个、妮维雅干爽魄力走珠液两个、高姿活力精华液两个、吉列刀片四片,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033.5元。

7、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2日7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老爹多功能刀一把、七匹狼兵团棉时尚休闲男袜两双,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4元。

8、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18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高姿8倍补水重生焕白乳液一个、世宝真空杯一个、老爹多功能刀一把、盛世中华鞋垫两双、七匹狼时尚休闲男袜两双,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38元。

9、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铁观音茶50克、红茶50克、奇趣蛋四个、七匹狼纯棉休闲男袜四双、七匹狼竹炭休闲男袜一双、波司登女袜三双、花曼多发梳两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94.1元。

10、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13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万达节能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

11、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13时许,在明达超市桂明苑店,盗窃老爹多功能刀一把、创某真空杯一个、娜蓓儿女士内裤、王驰男士内裤、七匹狼纯棉休闲男袜七双、高露洁儿童电动牙刷、狮王进口刷毛牙刷两个、青蛙进口刷丝牙刷一个、佳洁士敏感养护牙刷一个、纳爱斯健爽白牙膏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67.9元。

12、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8时许,在明达超市桂名苑店,盗窃艾克斯真空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元。

13、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18时28分在明达超市桂明苑店,盗窃德芙巧克力两个、奇趣蛋三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4.1元。

14、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17时许,在明达超市桂明苑店,盗窃奇趣蛋两个、散装松树子一袋,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和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韩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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