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3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明福,男,1958年6月1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安达街委64组。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明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明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明福于2009年至2014年9月期间,在位于九台区土门岭镇半拉山子村5队东南山开办敬山采石场,为了牟取利益,被告人白明福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毁坏林地、开山采石,后经九台区林业局调查队鉴定:敬山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3466平方米,折合95.15亩。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白明福到九台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并向九台市林业局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00.00元。九台市林业局于2009年12月31日收取九台市二道沟敬山采石场植被恢复费7,000.00元,于2011年7月14日收取40,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明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明福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罗志光、朱兆超、孙玉宝、王庆田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罚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明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白明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明福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明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四十万元,余款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才巨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