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50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4刑初48号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树林,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3月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年看守所。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锦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李树林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在本市南关、净月等地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树林冒充南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办理卫生许可证为由,骗取位于三道街上的牧羊人火锅店老板葛某某人民币4000元;

2、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树林冒充绿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办理营业执照为由,骗取水木清华幼稚园股东韩某甲人民币2860元;

3、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树林冒充绿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需要交罚款为由,骗取博爱老年公寓法人代表王某某人民币2860元;

4、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树林冒充净月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以办理卫生许可证为由,骗取泰普园饭店法人代表韩某乙人民币2500元。

2015年12月19日上午11时,公安民警在吉林省吉林市汉庭酒店将被告人李树林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树林诈骗4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222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其挥霍。

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存款明细、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葛某某、韩某乙、王某某、韩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树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林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打电话的形式,在本市南关区、净月区等地骗取被害人钱款,以其有能力为其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罚款为由,骗取钱款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树林均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树林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款,将骗取的钱款全部挥霍,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树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树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追缴李树林的犯罪所得并返还四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洪伟

人民陪审员  翟 辉

人民陪审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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