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居平(绰号王四瞎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抓获,并于2015年12月15日至18日临时羁押于怀柔区看守所。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于2015年12月19日将其解回,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居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以要求被告人王居平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和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王居平的外甥田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5 0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2日15时许,在宁江区团结街居民袁某田家,被害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居平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用拳击打王居平头面部,被告人王居平随后到袁某田家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并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左眼和左前臂砍伤,尔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左眼巩膜穿通伤,脉络膜、视网膜脱出、眼内容物脱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外伤后眼球萎缩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左眉弓至左上睑4.0㎝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左前臂侧7.0㎝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袁某田、张某杰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居平的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居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二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王居平的外甥田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5 0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被告人王居平作案使用菜刀一把。
二、书证
1、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载明,2015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在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王居平抓获;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于2015年12月19日将其解回。
2、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载明,被告人王居平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3、住院病历载明,被害人张某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4、提取笔录载明,2010年8月22日在袁某田家提取被告人王居平使用作案菜刀一把。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被告人王居平于2015年8月3日登记为网上逃犯。
6、办案说明载明,张某病历出自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诊诊断书出自松原市中心医院。
7、办案说明载明,证人“赵某天”、“王某及老孩”“刘某”未联系到。
8、调解笔录、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收据载明,被告人外甥田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撤诉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田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22日下午,我和张某、王四瞎子、王某几个人酒后到我家麻将馆,之后张某、老孩、赵某天、刘某打扑克,王四瞎子看热闹。后来我上厕所回来听见屋内不是好动静,好像张某和王四瞎子打起来,我就往屋内跑,看见王四瞎子往厨房跑去,我想王四瞎子去厨房拿菜刀去了,就去拦着抢菜刀,因我右手被划伤,就没再拦着,王四瞎子拿菜刀奔张某去了,我出屋王四瞎子已经把张某砍了,之后跑了。后来听刘某说:他们玩扑克时张某就管王四瞎子要钱,啥钱不清楚,王四瞎子没给,他俩吵吵,张某动手打了王四瞎子,之后被王四瞎子给砍了。
2、证人张某杰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张某在袁某田家被王四瞎子砍了,左眼睛、左胳膊被砍坏了,后来到吉大三院住院了。
四、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22日下午3点多,我和王居平等人酒后到袁某田家打扑克,我和赵某天、刘某、小孩玩,王居平看热闹。打扑克我输钱了,我从兜里掏出400元钱准备给刘某和赵黑天,王居平就把钱抢过去了,我要王居平不给,我就动手打了王居平脸部、头部,王居平就跑了,我就坐在袁某田家炕上,不知道啥时王居平进屋用菜刀砍我眼睛上了,后来又砍我,我用胳膊挡砍胳膊上了,之后王居平就跑了。
五、被告人王居平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22日下午3点多,我和张某等人酒后到袁某田家打扑克时我俩吵吵起来,张某用拳打我鼻子和脸,我生气就到厨房拿把菜刀把张某头部砍了,具体几刀记不清了,之后我就走了。
六、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字(2015)1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张某左眼巩膜穿通伤,脉络膜、视网膜脱出、眼内容物脱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外伤后眼球萎缩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左眉弓至左上睑4.0㎝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左前臂侧7.0㎝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居平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居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二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居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首先用手击打被告人王居平面部,并导致其被被告人砍伤,其存在过错,因此对被告人王居平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居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对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居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人民陪审员 吴龙馨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