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宝和诈骗二审裁定书

2016-07-14 05:4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7刑终5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铁宝和,住前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铁宝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铁宝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诉机关指控:2011-2013年间,前郭县成瑞风能有限公司和前郭县岱旭风能有限公司在前郭县投资建设查干湖、青山头风电场,征用前郭县八郎镇青山村部分农户土地。2013年3月份,被告人铁宝和虚构其家位于17号风机位置2870平方米林地被成瑞风能有限公司施工车辆碾压,骗取补偿款37 310元。

针对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明细表、取款凭证、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铁宝和已构成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铁宝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春季,前郭县成瑞风能有限公司和前郭县岱旭风能有限公司在前郭县投资建设查干湖、青山头风电场,征用前郭县八郎镇青山村部分农户土地。

2013年3月份, 前郭县成瑞风能有限公司的施工车辆将被告人铁宝和在17号风机位置栽种的树苗碾压。在测量碾压面积时,被告人铁宝和发现记录人员没跟上,自己跑到记录员面前报告碾压树地长870米,宽10米。经侦查人员实地测量被碾压树地长583米,宽10米。被告人铁宝和虚报被碾压面积2870平方米,骗取补偿款37 310元。经于某甲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铁宝和抓获。

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铁宝和退赔赃款37 31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铁宝和供述证明,2012年秋天,成瑞风力发电公司征用我家地了,给我三笔补偿款。其中有2笔是数钱,压了我2000多棵树,一笔6万元,一笔5000元,树地给11.3万元赔偿款。我家树地位于邱某某树地西侧,风力发电公司在我家树地开了一条路,长约六七百米,被压了2000多棵树。丈量土地时我在现场了,孙某甲指认的地块,姓姜的测量的,还有二个人扯尺。

我在2号风机位置没有树地,那笔5600元的补偿款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在邱某某树地往西有一垧一亩树地是我家的,有树照,林业站也有记载,往东没有树照,大概有9亩树地。这9亩树地是我从铁某某手里买的荒山,合同规定荒山必须栽树,我第一年栽了一垧一亩地,第二年我还想栽,却被黄某某栽上了。我去找黄某某,黄某某说他没在场,钩机司机栽错了,让我往东栽,因为我签订的合同在先,他给我补上。我就从邱某某家树地往西一米的地方开始栽树,栽了7行,与我先前栽的树连成一片。我和铁某某没有签订转让合同。村会计孙某甲给我出了一个转让凭证,孙某甲把铁某某合同中“洪有”二个字改成“宝和”。合同中没有规定四至。树带是邱某某的,没栽树的地方是谁的我不清楚,黄某某让我在那里栽的。

我一共得到三笔补偿款。5600元那笔是于某甲给我签的字,60000元是压树钱,110000元是临时压地补偿款,是铁迎红替我签的。测量被压树地时我没在场。我母亲病了,我返回来时已经测量完了。

原审被告人铁宝和在原审当庭供述证明,测量被碾压林地时我在场了,计数的人没跟上,我自己说的。我贪图小便宜,多报了200多米长,10米宽,2800多平方米,骗取补偿款37310元,我认罪。

2.被害单位职工吴向昀陈述证明,我接到八郎镇青山村村民张发武寄来一封举报信,说黄某某等人虚报、多报土地面积骗取补偿款,我们就报案了。我公司征地补偿工作由宋某某负责,肖某某与姜某某负责丈量。

3.证人于某甲证言证明,我举报铁宝和诈骗征地补偿款。铁宝和名下有三笔补偿款,一笔是113100元,一笔是5600元,一笔是60000元。风电公司根本没占铁宝和的树地。2012年春天,铁宝和在邱某某树地空闲地里栽树苗,风电公司施工时将邱某某树地压了3米多宽,500多米长,铁宝和说这块树地是他的,风电公司就把补偿款做在他的名下了。

4.证人邱某某证言证明,我在青山村承包了一片林地。风电公司征用林地最后一笔补偿款给我200万元。我不知道铁宝和在我林地里栽树的事,他没找过我。

5.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铁宝和在他家树地旁边邱某某的树地空里栽树苗。2013年风电公司施工把铁宝和栽的树苗压出一条路,长500多米,宽多少米不清楚。丈量时铁宝和说林地是他的,风电公司测量后把补偿款做在他的名下了。领取补偿款时我才知道补偿面积8000多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1万多元,补偿协议不是在村上签的。于某甲在场,他也知道这件事。

铁宝和家树地测量时我在场了,我负责指认地块,我没有参与测量,数据也不是我记录的。扯绳的人有一个姓高,另一个姓什么没记住。风电公司小肖和姓姜的记数据了。实际长度多少我不清楚。铁宝和也在场了。侦查人员问:2014年4月30日,你对公安机关说风电公司施工把铁宝和栽的树苗压出一条路,长约500米,宽多少米不清楚,2015年5月26日你又说铁宝和树地长多少米不清楚,你的说法为什么互相矛盾?答:我记不清了。

铁宝和家树地被占时我在场了,我知道是邱某某的,但是铁宝和对风电公司丈量人员姜某某说树地是他的,姜某某就记在了他的名下。铁宝和自己有林地,是承包铁某某的。

测量铁宝和家树地不是我记录的。侦查人员问:经我们实地测量,铁宝和家树地长580米,为什么肖某某记录870米,是不是你报给肖某某的?答:我没记录,也没报给肖某某。宽度不是10米就是8米。我没给他虚报。也没向他要过钱。

6.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我在风电公司工程部工作。通过公安人员出示的记账单可以看出,测量铁宝和树地时我到场了。姜某某和孙某甲说是铁宝和家的树地,孙某甲告诉损失起点。我们单位夏天施工,有二台吊车,一台500吨,一台650吨,还有运输车辆经过,造成了树带损失。我们测量树带损失长870米。侦查人员问:经我们测量长度为583米,你们测量确实870米,这是怎么回事?答:我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宽度是10米。没有人给我好处,让我多报面积。

7.证人姜某某证言证明,我是风电公司丈量员。丈量时地的主人都到现场了,我不认识他们,孙某甲也在场,他认识这些人。铁宝和名下有5600元补偿款,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邱某某树带西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土路,我在那里测量过,孙某甲说是树带,我们就测量了。肖某某记的数据,孙某甲记没记我不清楚。侦查人员问:经我们测量长度为583米,你们测量却是870米,这是怎么回事?答:我也不清楚。宽度是10米。我们现场测量的。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铁宝和承包林地了,是铁某某转让给他的,与邱某某树地相邻。风电公司施工时没有占用铁宝和家树地。2012年春天,铁宝和在邱某某林地空闲地栽树苗,2013年风电公司施工时把树苗压了,铁宝和说树地是他的,风电公司丈量后,把补偿款写在了铁宝和名下,从而获得了补偿款。2013年末,我到铁宝和家,铁宝和说实际压了1亩多地,风电公司给补偿了8亩多地。他让我找邱某某再给他几百米,我说不行,再给你几百米就到我家树地了。铁宝和在邱某某家树地栽树邱某某不知道,邱某某如果知道不会同意铁宝和在他的树地里栽树。邱某某问过我,我事多没去处理这件事。风电公司把邱某某树地碾压后,给邱某某补偿了。铁宝和又要了一份补偿。

9.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2号集电线路是否经过铁宝和树地我记不清了。铁宝和家获得5600元补偿款数据是我记录的。毁坏240棵树,每棵250元。

10.证人铁某某证言证明,我在青山村有块林地,让我转包给铁宝和了。合同中没有写四至。大高树带西侧的路是风电公司压出来的,铁宝和在路的位置栽树了。

11.证人于某乙、李某甲、孙某乙证言证明,我们帮铁宝和栽过树。从小青山屯西道口一直栽到开荒地,东面从匡某某卖给邱某某的高树地开始,一直栽到西山坡下面。我们栽的树被风电公司施工车辆碾压了。

1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我和于某甲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7日、28日,我和于某甲去铁宝和家,于某甲说孙某甲让我把钱捎回去。铁宝和给于某甲1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孙某甲又把钱给送回来了。铁宝和给孙某甲钱是因为铁宝和家林地被风电公司占了,孙某甲给多报面积了。

13.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铁宝和家林地测量时我参与了。铁宝和指认地块和损失范围,南面从小青山屯上坡道口,北面到哪里记不清了。村委会成员有我和孙某甲,风电公司有姜某某和肖某某,高某某和单某某负责扯尺。孙某甲记数,姜某某和肖某某也记数了。

14.证人高某某、单某某证言证明,风电公司测量土地时,我们扯尺了,铁宝和指认损失范围,南面从西山上坡道口,北面到哪里记不清了。孙某甲记数。每天测量很多家,具体情况记不清了。我们只管扯尺,不管记数,铁宝和家树地实际长度583米,为什么会出现870米,我们也不清楚。

1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铁宝和树地被风电公司征用了,位于青山村西侧,距离邱某某树地最近的地方仅1米远,我去时已经要测量完了。我听孙某甲说这条不短啊,500多米长,3.6米宽。铁宝和当时也在场。

16.证人匡某某证言证明,2005年,我村民委员会将小青山屯西山上的高树带承包给了邱某某,但是我不认可。1985年我父亲承包了这块树地,当时约定承包到2008年,但是2005年没经过我同意村上就把地卖给了邱某某。2011年和2012年铁宝和在老道东面栽树了。铁宝和树地测量时我在场了,孙某甲记数,测完后,孙某甲说长560米,宽3.6米。铁宝和说“姥爷,能不能调整一下,钱不是一个人花的”。孙某甲没吱声,找肖某某报数去了。

17.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证明2005年8月29日,邱某某与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1份林地承包合同书的事实。

18.提取笔录1份,证明侦查机关从成瑞风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璐璐处提取铁宝和占地原始记录1份的事实。

19.原始记录单1份,证明铁宝和(树带)870X10;小树56棵,5600元。

20.征地补偿协议书3份、征地补偿明细表1份,证明铁宝和与成瑞风能有限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三份,获取补偿款178700元(113100元+5600元+60000元)的事实。

21.现场照片15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22.返赃笔录1份,证明铁宝和将赃款37310元退赔的事实。

23.破案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铁宝和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铁宝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铁宝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铁宝和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铁宝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铁宝和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铁宝和犯诈骗罪的事实认定正确,判决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经过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宝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铁宝和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当庭认罪、返赃等从轻情节,对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凤双

审判员  丛 峰

审判员  包 丽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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