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8月2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扶检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2014年8月5日14时许,扶余市三井子镇某井子村村民陈某某雇佣潘某某的挖掘机由白某某驾驶到某井子村某某窝铺屯平整树地,在途经某某窝铺屯西的土路时,挖掘机一侧链轨将张某某家花生地碾压了长150米、宽0.6米,面积为90平方米,张某某与其妻子徐某某以花生地被轧有损失为由强行将挖掘机扣留,并向司机白某某及车主潘某某索要人民币五万元。张某某、徐某某看陈某某面子,最少要三万元,因潘某某嫌多而报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潘某某、白某某、陈立某陈述及证人谷树国、刘金平证言以及其他书证。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5日14时许,扶余市三井子镇某井子村村民陈某某雇佣潘某某的挖掘机由白某某驾驶到某井子村某某窝铺屯平整树地,在途经某某窝铺屯西的土路时,挖掘机一侧链轨将张某某家花生地碾压了长150米、宽0.6米,面积为90平方米。张某某与其妻子徐某某以花生地被轧有损失为由强行将挖掘机扣留,当场向司机白某某及车主潘某某索要人民币五万元。当晚,陈某某与其家人到被告人家协商此事,终因徐某某和张某某对陈某某说少二万元不行而未谈妥,陈某某报案。因敲诈勒索,2014年8月7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8月2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徐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到扶余市公安局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2、到案经过两份,证明2014年8月7日,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三井子镇某井子村某某窝堡屯张某某家将涉嫌敲诈勒索的张某某当场抓获。2014年9月1日上午8时许徐某某主动到扶余市三井子派出所投案自首。
3、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张某某家花生地被轧现场情况。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在三井子镇某井子村某某堡屯有一块树地不平整,所以我在松原雇了一台挖掘机将这块地铲平种树。2014年8月5日下午2点多钟,我雇的挖掘机在途经张某某家花生地时挖掘机的一侧链轨轧了张某某家的花生,一侧链轨大约40公分左右,这时张某某就过来把挖掘机拦下了,我跟张某某说你别拦挖掘机,挖掘机轧了你多少地我包赔你损失,张某某同意了让挖掘机走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某某的妻子徐某某来了又把挖掘机拦住了,坐在挖掘机前面不让挖掘机走。徐某某对挖掘机的司机说你轧我地得赔偿我五万元钱,不给我五万元钱你就别寻思走了,我过去对徐某某说,我都和张某某说完了,轧了你的地我包赔你损失,徐某某说那我看你面子给我三万元钱得了,我说你要的也太多了,一晌地才一万多块钱。徐某某说不跟我说了,找司机去,说完他坐在挖掘机前面不走了,我儿子陈立某走到徐某某跟前对徐某某说:“三姑,我给你三千块钱你让挖掘机走吧。”徐某某说不行,陈立某说不行我给你拿五千块钱,徐某某还说不行,不给五万块钱别寻思走。然后我就报案了。派出所来人后让我们好好的调解一下别打仗,让我们去法院解决这件事。大约在晚上8点钟左右,我和我媳妇邵春杰还有我儿子陈立某去找的张某某的老丈人徐邦荣和张某某的小舅子徐佳武,我们一起去的张某某家说合这件事,进屋后徐邦荣对张某某说:“你看你三哥来了,轧你多少地就赔你多少得了呗。”张某某说不行,少不了三万块钱。我儿子对徐某某说家里养挖掘机赔了三十多万,家里现在没钱,给她拿一万块钱行不行,徐某某说不行,少不了三万块钱。后来徐某某对我说实在不行你就给我拿两万块钱,我对他说你这地轧了多少我就赔偿你多少钱。徐某某就不跟我说了。
5、证人潘某某陈述,2014年8月5日,我和我钩机司机白某某来某某屯陈某某土场拉土方,我们在陈树林这买的土方,中午就来到了某某屯西边,因为要去土场需要经过一条屯道,两边都种庄稼,如果要往里进就需要压地头,由于我们车太宽就没往里进。大约下午两点多钟,陈某某就过来对我们说他已经和村民商量好了,压多少他赔偿多少,责任都他负,他就在前面领着我们,司机白某某就开钩机跟在他后面往里走,我们刚走了不一块张涛就过来把我们拦住了,不让我们走。陈某某上前对他说:“我压你多少,就赔你多少。”张涛同意了就让我们走了。当钩机走出二百多米已经过了张涛他家地时,我看见张涛媳妇骂骂吵吵的就向钩机去了,因为我没在跟前不知她说了什么,过了能有一个多小时他们还在那犟,不让走。我就过去了,到那听见张涛和他媳妇说:“我不找老陈家,就冲车说话,不给五万元钱就不行走。”当时陈某某和他们商量,但是张涛他们始终就说:“谁也不好使,不给五万元钱就不让车走。”后来司机白某某下车把车门锁上,就要往回走了。
6、证人白某某证言,2014年8月5日中午,我们老板用拖板车把钩机拉到了三井了镇某井子村某某屯,我们把车停在了某某屯边上,距离雇主干活的地方距离屯子还有一段距离,这段路太窄,要是往里走必须压地头,因为报拖车太宽就往往里进,等到下午两点多钟,我们雇主陈树申和我们达成协议往里走压到地他负责,陈树申就在前面领着,我开钩机就跟着他走,刚要压到地的时候某某屯居民张涛就过来拦着我们车,不让我们走,这时陈树申就上去和张涛协商,张涛同意了。我们继续往前开,当走出二三百米的时候,张涛的媳妇和张涛他俩一起又上来拦着我们不让我钩机往前走,张涛的媳妇就坐在钩机前面,张涛媳妇问我:“谁让你们压我地的?”陈树申说刚才已经和张涛商量好让走了。张涛媳妇说:“和谁说也不好使。”陈树申就去跟张涛媳妇商量,张涛媳妇对陈树申说:“不冲你说,我就向钩机司机说”,并对我说:“ 这钩机是谁的,谁压我地就给我拿五万元钱,我就让谁走。”我对他们说:“是陈树申雇的我,一切责任都是陈树申负责。”
陈树申就过去跟张涛两口子商量意思能不能少点,张涛说看陈树申面子给两万钱就让走。陈树申嫌要的多,这时张涛媳妇就说:“少三万块钱就不行走。”这时我要动动车,把道让出来,张涛的媳妇就拦着我不让我动。我就把车门锁上走了。等到下午我又去钩机那了,到那我对张涛说:“活我也不干了,我也不继续往前开压地了,我原路返回,压多少地赔偿多少。”张涛说:“没钱谁也不好使,谁也不行动。”他就在我钩机的链轨上坐着,后来我就来派出所了。
7、证人陈立某证言,2014年8月5日下午2点多,我去罗家屯回来后就往我家干活的地方去,走到屯西边的道上看见钩机在那停着,徐某某在钩机前面坐着,张涛也在钩机前面站着,当时钩机司机和老板都在那了,我对徐某某说:“三姑咋不让车走呢?”徐某某说:“钩机司机把我地压了。”我对他说:“压多少我赔你多少,这是我找来的钩机,你们种地也不易,我赔你三千元钱。”徐某某说:“三千元钱我不能要,要五万元钱,这大市场有钱,这大钩机一百多万呢,我不得要五万元钱吗”我怎么和徐某某说,她都不同意,就是少不了五万元钱,我看她这样就和张涛去说了,张涛的意思也少不了五万元钱,这时我父亲就对徐某某说:“三哥干点活也不容易,你还要这些钱,还挡车。”徐某某说看我父亲面子要三万元钱,我父亲嫌多,徐某某就说不冲我家说话,这车压的我就找车,怎么和张涛他们说都不行,我就挺来气上一旁呆着了。我父亲和钩机老板他们就在那和张涛两口子商量,后来也没商量好,钩机司机和老板就都走了,我和我父亲也跟着走了。
当天晚上八点多,我和我父母来到了张涛家,我对徐某某说:“三姑,你别三万五万的了,我给你拿一万元钱得了。”徐某某说那不行,最大面子是拿两万元钱。我就回家取了一万元钱给张涛他家拿来了,跟张涛媳妇说:“也别三万五万,得了,就给你家拿一万,也不少了,那些地加一块也不到一千元钱。”这时张涛和他媳妇说你给拿多少我都不能要,就找钩机司机要钱,钩机司机要是拿两万元钱我就要。我们商量了好几个小时,大约在晚上11点多钟也没商量妥,张涛两口子还是少两万元不行,我们就回家了。
8、证人谷树国证言,2014年8月5日下午两点多,我去外屯子回来正好从我屯子西边这条道走,刚好看见那块围了一大堆人,当我走到跟前的时候就看见张涛和他媳妇徐某某俩人在钩机前面一站一个,钩机里没有人,在那停着,我听见张涛和他媳妇向钩机司机要五万元钱,不给钱就不让走,听张涛和徐某某说:“不冲陈某某说,就和钩机司机说,不给五万元钱就不行。”我在那看一会就回家了。
9、证人刘金平证言,2014年8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和我朋友潘某某一起来到三井子镇某某屯,因为我朋友在他们这陈树申手里买的土方,要进陈树申的土场需要经过一段屯道,两面都是种的庄稼,必须得压地头才能过去,因为他们的钩机宽,我们就没往里进,等到陈树申来后就领着我们往里进,他说他都和村民商量好了,压多少他赔偿多少,陈树申在前面领着,白某某就开钩机在后面跟着,我也和陈树申在前面一起走,当我们刚走出一里多地的时候张涛就骑摩托车就过来了把我们拦下了,没让往前走,这时陈树申就上前和他商量了,他当时也同意让走了,我们就又开始往前面走,张涛也跟着走了一段就回去了,当我们又走出二百多米时,张涛和他媳妇一起来了,来后就把车拦下了,张涛的媳妇就坐在钩机前面不让钩机走,并问:“谁让你们压我地的?”白某某下来和她说:“是你丈夫张涛让我们走的,陈树申都和他说完了。”张涛的媳妇就坐在钩机前面说:“不给五万元钱钩机就不让动,冲司机说话,不和陈树申说。”张涛也在旁边说:“五万元钱少一分都不行,钩机谁也别动。”白某某就没动,我们就回去了。第二天又来取钩机张涛和他媳妇在那看着钩机不让动,并且还说;“不给五万元钱就不行动,谁也不好使。”白某某说不行就报派出所,张涛说:“派出所是个啥,来了也不好使。”然后我们就来派出所了。
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8月5日下午2点多钟,我大舅哥徐佳明给我打电话,他在电话中说有个挖掘机往西去了,可能是咱们屯陈某某雇的去挖土,可能会轧到你家地头。我接完电话以后骑摩托车就往西去了,在我家西面一个短盘子地我把挖掘机拦下了,当时已经压了我能有大约五六百根垅的地头,当时在场的一共有四个人,有我们村的陈某某、谷树军,有开挖掘机的司机,另一个人记不清了。我跟司机说别跟往前开了,司机就停了。司机说:“你跟雇主陈某某说”。陈某某说:“我轧了,你合计一下我轧你多少地,到时候我给你补偿”。我听陈某某这么说就让挖掘机往前开了。这时候我媳妇徐某某来了,她来后就把挖掘机拦下说:“你包赔我损失五万元钱,不包赔我就不让你走。”她拦了能有一个多小时左右,司机就走了,天黑后我跟我媳妇也回家了。晚上大约8点多钟,陈某某和他媳妇、儿子陈立某来到我家,他跟我说:“就算三哥求你了,给你一万元钱做补偿”。当时我没有吱声,我媳妇说:“三哥给你面子,两万块钱一分也不能少。”他们家三口人在我家待到十点多钟,临走时陈某某要给我跪下,我跟他说别整这事。我媳妇说:“你回去吧,我得跟司机要这两万元钱,我不跟你要,也不是你的车。”听完他们就回家了。第二天,因为挖掘机司机没有给钱,我和我媳妇在挖掘机现场看着挖掘机,没有让司机开走。
1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我到派出所来投案自首来了。2014年8月5日下午两点钟,我丈夫张某某堵着陈某某雇的挖掘机,不让挖掘机走,后来我丈夫回家吃饭的功夫,挖掘机就从我家地里轧过去了,之后我就跟我丈夫去把挖掘机拦住了,当时轧了我家大约600根垅的地头,我和我丈夫没让挖掘机走,我跟挖掘机司机提出要五万元钱,当时陈某某在场,他说:“挖掘机是我雇的,我轧你多少地,赔你多少钱。”我对陈某某说:“我向挖掘机要,不向你要钱,找谁也少不了两万元钱。”当天下午没有谈成,我们都回家了。当天晚上陈某某领他儿子和我父亲上我家去了,我父亲去就把我丈夫给骂了,陈某某说:“我轧你多少我赔你钱。”我对陈某某说:“我地太多,你给我钱我不能要,我就向挖掘机要钱。”
我知道花生地损失不值五万元钱,当时我和陈某某争吵了,很生气就向他们要五万。当天晚上陈某某来我家讲情,我说少不了两万,这些他们也没给。
本院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供认了事实,并有被害人陈某某、潘某某、白某某、陈立某证言、现场平面图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二被告人敲诈勒索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系事出有因,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武宏伟
审判员 陈英华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寒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