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丙义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234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丙义,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3日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5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3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丙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丙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8日、2015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任丙义先后两次窜至宁江区建设街“某小区”居民楼楼下,采取用携带的铁器将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两起,盗得失主陈某某、孟某某等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 750元以及苹果5S型手机、京华牌导航仪等物品,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 347元。

2015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任丙义再次窜至宁江区建设街“某小区”居民楼楼下,持随身携带的铁器先后将失主段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谭某某车玻璃砸碎,准备进入车内盗窃时,被该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任丙义随后逃离现场,后在逃跑过程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王甲、孙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刘某、全某、段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甲、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丙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丙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3起(未遂1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4 0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丙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任丙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丙义自然情况。

2、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7月16日晚,任丙义在某小区再次砸车盗窃时,被小区保安及小区居民发现,并拨打110报警,任丙义逃至某小区外转盘附近时被小区居民抓获并交给赶到现场的民警。

3、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07)漠刑初字第37号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三份、释放证明一份,证实任丙义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6日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任丙义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5日。

5、王某甲等10人提交车辆损坏维修收据、发票、清单,证实王某甲景逸车左前门璃玻150元、孟某某左后门玻璃350元、王某某右前玻璃220元、张某甲三菱车玻璃350元、王某车玻璃300元、王甲车玻璃460元、陈某某车维修费399.7元、实收300元。胡某某维修费450元、段某某维修费500元、陈某某维修费568元、郭某某(赵某某)维修费800元。

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在任丙义处扣押苹果手机、导航仪、剃须刀、电子烟、超速报警器、钓鱼杆、阿迪达斯运动鞋并返还失主。

7、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8、办案说明,公安机关多次拨打失主赵某某电话,赵某某称自已在外地,并告知民警会回到松原配合公安机关继续调查,直到2015年12月27日办案人多次拨打赵某某手机,其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现在无法找到赵某某核实丢失一万元现金的情况。

失主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经办案人员多次与其联系后,并未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核实所丢失现金情况。

9、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谭某某领取阿迪运动鞋、电子烟、刮胡刀;马某某领取电子狗一部。

10、松原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任丙义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11、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任丙义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晚10点多,我的迈腾车在某小区7号楼旁边,车正驾驶后面的车玻璃被砸了,车内没丢失现金,车内的鱼杆和水果丢了,鱼杆是2014年7月花700元在烟台买的,修车共花了350元。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晚自已的灰色现代IX35车副驾车玻璃被砸,未丢失东西,车被损坏价值500元。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晚自已的本田雅阁车右前侧车玻璃被砸,未丢失东西,车损坏价值220元。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晚,自已的本田雅阁车玻璃被砸,车内电子狗和行车记录仪被盗,电子狗是红色车形的,使用4年,买时400多元,现值200元,行车记录仪黑色,车保险时赠的,不知多少钱。车玻璃价值300元。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晚,自已的长城车玻璃被砸,车内扶手箱里的100元左右现金丢了,都是5元、10元面值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晚,自已的景逸轿车玻璃被砸,丢了副太阳镜、一个读卡器和一张小型内存卡,当时还有其他车辆被砸。修车玻璃花150元,太阳镜是2015年4月花70元买的,现在值50元,读卡器及内存卡共10元左右。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9日早发现自已的三菱车玻璃被砸,丢失银色苹果5S手机一部及半条软包长白山香烟及100多元零钱,同时发现还有10多辆车被砸。修璃璃费用是640元。手机是朋友送的,不知多少钱,当时损失不大没报案,后来听小区人说砸车的人被抓住了,我才来报案。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9日早发现自已的帝豪轿车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部行车记录仪被盗,刚买两个星期花400元,车玻璃修复花300元,同时发现还有10多辆车被砸。

9、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6月8日晚自已的奥德赛车玻璃被砸,车内没有现金,被翻得挺乱,但没有丢东西,修车玻璃花460元。当时损失不大没报案,听说砸车人被抓了才来报案。

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一天早3点多下楼开车,发现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附近自已的微型车副驾驶车玻璃被砸,丢失京华牌导航仪一部。公安机关出示的“扣押任丙义的电子导航仪”是我丢失的。

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6月8日晚将自已的迈滕车停在某小区7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价值420元,丢失现金750元。

2015年7月16日晚,听楼下有人喊“抓住他,就是他砸的车”,我听到后下楼,看见小区住户和保安都在楼下,我去看一下我的车,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其他地方完好没丢东西,直到110来后将砸车的人抓上车,我跟着来报案了。我在7月4日也报案车被砸了,上次被砸了一块玻璃,丢失一个水烟袋,一个飞科剃须刀和一双蓝色阿迪运动鞋。

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7月3日晚上我将我的马自达CX5车,停在某小区3号楼附近,今天早上警察打电话我才知道车被砸了,另外四个被砸的都已经来了。我车副驾门玻璃被砸坏了,经检查车内没有物品被盗,车扶手箱等都有被翻动的痕迹。玻璃价值600元左右。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昨天7月3日晚上我将我的X80奔腾车,停在某小区7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我听见楼下有人喊我下楼,说我家车被砸了。我下楼发现我车左后侧挡风玻璃被砸坏了,封条处也坏了,警察当时在场,车内没丢别的东西。

14、证人全某的证言,证实7月3日15点多,我到如家宾馆住宿,当时把车(长城H6)停到了楼下,今天上午10点多,酒店的人找我,说我车被砸了,车副驾驶手扣被翻动了,我就报警了。车玻璃价值600元,在我车的副驾驶车窗下沿与开车门的门把手之间的钣金上有几滴血迹,我怀疑可能是砸我车的人在翻东西时,被碎玻璃划伤了留下的。

1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晚9多,听到楼下喊抓砸车的,我下楼发现奔腾X80车玻璃被砸了,车里的东西翻动了,里面没有贵重东西,没丢什么,车玻璃价值1 000无,窗框钣金伤了 ,价值1 000元。

1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晚10时许,我将车(尼桑天籁)停在小区3号楼侧面,挨着地下车库,今天早上7时许发现警察在场,我车主驾车窗玻璃被砸了,经检查车内约800元被盗,钱放在扶手箱里的钱包里,钱包还在,里边的钱没了,钱包是棕色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太清,再没发现其他被盗物品,玻璃是500元,加上膜,得700元损失。

7月16日晚听楼下有人喊抓偷车的,我下楼发现车副驾位玻璃又被砸了,价值500元。我打110报案了,东西没丢。

1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3日晚其黑色本田雅阁车在某小区小区楼下右后侧玻璃被砸,车玻璃值260元,密封条350元,还得贴玻璃膜,一共损失750元。车内右侧手扣、扶手箱被翻了,丢了10 0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钱当时在右侧手扣里放着,用一个信封装着。我车旁边还有四台车也被砸了,我是第一个报的警,随后车主也都赶来了。

今天晚上(7月16日)8点半左右我把黑色雅阁车停放在某小区7号楼的后侧,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家隔壁邻居(之前他家的车也被砸过,在公安机关报案时认识的)跟我说:“你的车是没关上,还是挨砸了,上次砸车的那个人又来了,现在在小区里好像没走呢”,之后我们下楼往我车的方向走,走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个男的在我车右后车门附近,正在弄我的车(当时因为我的车已经被砸过一次了,这次我就想抓住他,我就没有喊抓人制止他),但是因为天黑我看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弄的,等我到车跟前时发现车的右后车门的玻璃被砸,被砸坏的玻璃放在我车的底下,我们小区的保安也过来了,还有一个人也是被砸车的,这时我们看到砸我车的男子又到了小区停的一台黑车和一台白车中间,我们就往过走,这男的看到我们往过走就蹲下了,我就喊砸车的在这呢。他听到我喊就往某轮胎行的方向跑,我们就追,追到某轮胎行附近,他就没影了,我们就报110了,我是报案人,110将我带到建设派出所报案了,剩下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现在没有发现什么物品被盗。这次车的玻璃和钣金、玻璃框都伤了,价值大约得2 000元,修车后我将车的发票送来。我看到他大约170米左右的身材,长发,较瘦,右侧的胳膊上有纹身,上身穿黑色跨栏背心,其余的没有注意。

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某小区小区保安,前一段小区业主车被砸过,7月16日晚是我值班,当我巡逻到小区3号楼附近的地下车库时,发现一台黑色雅阁车右后窗户被砸出一个窟窿,被砸坏的玻璃扔到车底下了,这时我发现小区一个业主我就喊他,你认不认识这台车的车主,他说认识,他联系车主,车主从楼上下来后,我们三人一起往前后看看还有没有被砸坏的车,当我们走到物业后面的广场发现有两台车被砸了,一台是黑色的、一台是白色的,我们三人正往这两台车跟前走时,发现在两车中间有一个人,他俩就喊“出来!”,我跑到车前面,从这两车中间抓到这人的胳膊,砸车这男的胳膊一甩,挣脱了我,之后往小区正门跑了,我们三个就追,边跑边喊“抓住他,他把车砸了,别让他跑了”。我们三人追到道对面某轮胎行时,这个男的就跑没影了,之后车主就报警了,警察来后我们就去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十多分钟后,听警察说砸车的男的被抓到了。那男的有180厘米,体型瘦,长发,长脸,上身穿黑色跨栏背心,下身黑色长裤,脚上穿蓝色阿迪达斯运动鞋,脖子上带一个白色链子。这个人正在砸车时我亲眼看见的,他当时正在砸黑色广本,当时他站在车右侧,我巡逻时看见的车尾,当时我走到离车5、6米远时,我发现车的右侧站着一个人,之后那个人往前走了,等我到跟前才发现车被砸了,我才意识到刚才那个人就是砸车的,我抓他时看见他长相了。

19、证人刘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某修配厂老板,任丙义是修配厂的学徒,6月10日任丙义才搬进修配厂住,那天来的时候他拎了一个格子的大袋子,里面装什么东西我没看见。7月16日晚任丙义骑的摩托车是我们另一个学徒牛某某的。

20、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晚任丙义我们两个去江边喝酒,喝完后我去网吧上网,我让任丙义将我的摩托车骑回修配厂,然后任丙义就把我车骑走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任丙义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7月16日晚,我酒后骑着摩托车去某小区,想砸几辆车偷点钱花,到了某小区我把摩托车停在了转盘附近,从小区外面的一个废弃楼底缺口进入小区,我从兜里掏出铁板找了几辆车砸的,当我砸到第三、四个时看见远处来了几个人,我就躲在了两车的中间,当他们走近时其中一个人发现我了,我就往小区正门跑,在跑的过程中有一个人拦了我一下,被我甩开了,我一直跑到了某小区正门对面,小区里面的人并没追上我,我看没人追我了,我就往转盘方向走,当到达转盘时我被小区居民发现后踹倒了,110来把我抓到公安机关了。这次我啥都没偷到,就是把人家车的玻璃砸了。

2015年7月3日晚上,我想砸几辆车弄点钱花,走着去某小区,我从外墙跳进小区里,贴着小区外墙往里面砸,隔两台车就砸一辆,也没什么目标,想砸哪个就砸哪个,连续砸了5台车,砸完后我就走了。这次就偷了一部刮胡刀(牌子我不认识),一个电子烟,一双蓝色阿迪运动鞋(我现在脚上穿的这双),还有300多块钱现金,其他的没什么了。刮胡刀和电子烟都被我扔了,运动鞋我穿着呢,钱被我花了。我没注意砸的什么车、车牌号是多少不知道。7月3日在被砸车辆里面发现的血迹是我的,当时我的左胳膊上面有一个划口,是我用手掰玻璃时不小心划伤的。

2015年6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的一天晚上我在某小区还砸车盗窃过一次,跟我昨天晚上和7月3日晚上砸车的位置差不多,记不清砸了几台车、都是什么车,我经常喝酒,记性不好。公安机关出示的白色苹果手机(串码:013409005306293)、灰色JWD京华数码导航仪、黑色飞科剃须刀、银色EVICSUPREME字样电子烟、鱼竿是10多天前在某小区砸车时偷的,具体哪辆车记不清了,其中剃须刀和鞋是从同一辆车内偷出来的。出示的红色轿车型领航星GPS超速预警器记不清是哪次偷的了。6月份砸车时在车里偷过水果还有现金,总共有100-200元,7月份砸车时偷了现金400-500元,还有以前说的那些东西。

四、鉴定结论:

1、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松价证公鉴字【2015】0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苹果5手机一部,评估价为1 500元;仿阿迪达斯运动鞋153元;飞科剃须刀76元;超速报警器100元;自制鱼竿材质不清,无法估价;电动轮128元;京华导航仪390元,该样电子烟市场无销售且已改装,无法确认市场价格,总价格2 347元。

2、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法物)字【2015】429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和吉公鉴(法物)字【2015】441号法庭科学DNA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3日、7月16日宁江区建设街某小区小区砸车现场车辆上的血迹均与任丙义血样STR分型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丙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3起(其中未遂1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4 0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丙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任丙义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丙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丙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1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始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人民陪审员  路翠芳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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