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8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安,男,1995年3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街六居十组,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21时许,在延吉市进学街“三点水洗浴”南侧一胡同内,被告人陈安尾随被害人赵春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头部,随后用甩棍殴打,并用手拉拽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挎包。挎包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害人赵春华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安在延边大学西侧西座小区鸿图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春华撤回对被告人陈安的民事赔偿,对被告人陈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安的供述,被害人赵春华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陈安面部照片,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许英美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朴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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