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得,沈骄阳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阳(绰号沈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1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X,绰号胖子),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1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阳、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阳、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阳、刘某共同预谋利用牌九赌博营利。随后,被告人沈某阳纠集张某国、詹某昌,被告人刘某纠集常某新、李某男,双方共同来到宁江区文化康城小区某室,在常某新、李某男、沈某阳、张某国、詹某昌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17 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李某男、丁某民、詹某昌、常某新、张某国、田某丰的证言;被告人沈某阳、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沈某阳、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阳、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11月11日被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张某国报警称:在文化康城某室有人聚众赌博,民警赶到现场将涉赌人员张某国、常某新、李某男、丁某民、詹某昌、沈某阳、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涉赌人员对聚众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载明,被告人沈某阳、刘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刘某无前科劣迹,沈某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

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载明,涉赌其他人员的自然身份情况。

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载明,2015年11月11日16时30分-17时,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对宁江区文化康城小区某室进行检查,发现并固定证据。

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载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于2015年11月11日在宁江区文化康城小区某室扣押涉案赌具牌九一副及赌博使用的桌子、垫布及人民币117 800元。

6、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7日,宁江一分局对丁某民、张某国、詹某昌、李某男、常某新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刑事羁押一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一日。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男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有人给我丈夫常某新打电话约他到松原赌博。2015年11月11日早晨,常某新找朋友丁某民开我车来松原一个茶馆,常某新给刘某打电话后,刘某来接我们到一个小区的五楼,当时屋里有6、7个人。进屋后就用“推牌九”的形式赌博,牌九是我带来的,我和常某新“坐庄”,丁某民在旁边看着,三个男的押钱,我们赢了那三个男的五万多元。

2、证人丁某民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常某新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他媳妇来松原玩推牌九赌博,他不会开车,他媳妇开车不行,让我开车我就同意了。我开他们车拉他俩到松原八马茶庄喝茶,刘伟(刘某,外号胖子)来找我们,他问我玩不玩(赌博)?我说不玩。常某新说他玩,能坐庄。刘伟领我们到一个小区的五楼,当时屋里有5、6个人。进屋后就用“推牌九”的形式赌博常某新和他媳妇“坐庄”,三个男的押钱,玩了一个多小时就不玩了,紧接着警察来了。当时我看热闹了,常某新和他媳妇赢了,多少不知道。

3、证人詹某昌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下午,沈某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玩会,就是赌博。我当时和田某丰在一起,我俩坐车来松原去沈某阳说的地方,我和张某国、沈某阳还有外地来的三个人用“推牌九”的形式赌博,外地来的三个人拿的牌九和骰子并坐庄,我们三个人押钱。我和张某国、沈某阳都输钱。

4、证人常某新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刘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松原赌博。2015年11月11日早晨,我找朋友丁某民开我车拉着我和我媳妇来松原八马茶馆,丁某民的朋友刘某来问我能不能推牌九?我问多少钱能推?刘某说一万两万就能,之后刘某走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刘某来接我们到赌博现场,我当庄负责推牌九,我媳妇看管钱,三个松原人报门押钱,玩了一个多小时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我当时带五万元来的,拿出一万元放到桌上就玩,一直赢,赢了松原那三个男的六万多元。

5、证人张某国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下午3点多,沈某阳问我玩不玩推牌九?我说玩,让他找人。后来我们就在宁江区文化康城小区某室用推牌九的形式赌博,这房子是沈某阳打电话取的钥匙,房子是谁的我不知道。当时刘某找的外地人(两口子)坐庄,我和詹某昌、沈某阳三个人押钱,我们用于赌博的钱是詹某昌、沈某阳拿的放我这,我输了几千元,沈某阳、詹某昌输多少我不知道,那两口子赢了六万多元。因为对方总赢,我怀疑使鬼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了。

6、证人田某丰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2点多我给张某国打电话问他干啥呢?他说在伯都讷大柳树那,我开车就去找他,之后我就跟着他车走,在路上接了詹某昌,我们到文化康城小区某室,十多分钟后来了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之后他们就开始玩牌九,玩的人有张某国、沈某阳、詹某昌和外地的一男一女,外地来坐庄的人赢了,张某国、沈某阳、詹某昌三个人输了。输赢多少钱我不知道。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沈某阳的供述,2015年11月11日下午2点多,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人玩牌九。我找的詹某昌、张某国,刘某找的庄家,我找的地方,是文化康城小区某室,房主是郑亚萍。刘某找的三个人一个坐庄,一个女的经管钱,另一个在旁边看着,我、张某国、詹某昌押钱,刘某在床上躺着。当时我带二万多元,詹某昌带四万元,我俩钱都放在张某国包里。我们用的牌九和骰子是坐庄的人带来的,玩后我们押钱的每次都输,我们就认为坐庄的作弊了,张某国就报警了,警察来把我们都带到公安机关了。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11月11日下午2点多,沈某阳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人玩牌九。当时我在八马茶庄碰到大庆的丁某民,我就问他玩不玩?他说不玩。然后他就问他朋友常某新,常某新说可以坐庄。我说我不玩,就帮着沈某阳找人玩。然后我们几个走着去的文化康城小区某室,之后他们就成局了,我在屋里床上躺着,常某新坐庄,他媳妇管钱,丁某民照管。我听见坐庄的赢了,押钱的输了,后来他们吵起来,我就起来了,十多分钟警察就来了,把我们都带到公安机关了。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沈某阳、刘某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沈某阳、刘某赌博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阳、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缴纳保证金用以抵顶判处的罚金,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阳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阳、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对其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涉案赌资人民币117 8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涉案赌具牌九一副及赌博使用的桌子、垫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王彦军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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