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刑申5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姚家仁:
你因控诉陈殿斌、韩淑芬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一案,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受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姚家仁的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