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9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14时许,公主岭市公安局二十家子镇派出所接警称,被告人白某在本市二十家子镇自家门前的水泥路上堵道。民警赵林、郇东峰出警并赶到现场。在民警劝阻被告人白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白某谩骂警察,用手砸警车前翻。民警赵林制止白某,被白某挠破右手。经鉴定:赵林右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白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林陈述,证人程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白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