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刑申3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马学悦:
你因控诉吉林省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以下简称辽源矿业职工总医院)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及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立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追究辽源矿业职工总医院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马学悦提出辽源矿业职工总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无视国家法律,篡改、涂改、伪造、毁灭证据的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马学悦的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