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2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对被告人胡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长春市居民刘某某的吉AE9221号黑色奥迪100轿车在长春市南关区文昌路被盗。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该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某某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车辆买卖协议,车辆信息、行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