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刑申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高欣:
你因盗窃一案,对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一、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高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七次盗挖活体树木进行贩卖,其中有四次既遂,经鉴定涉案树木价值人民币合计5.7万余元;三次未遂,经鉴定涉案树木价值人民币合计 3.1万余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审裁判认定高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高欣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审审理时,因高欣对涉案树木价格鉴定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对涉案树木进行了重新鉴定,且原审裁判采纳了有利于高欣的价格鉴定意见。在本次审查过程中,高欣对原审期间重新进行的涉案树木价格鉴定意见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