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2月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2日对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某某派出所在办理魏某某与武某某互相殴打案件中发现,魏某某酒后驾驶钱江125两轮摩托车行至公主岭市某某监狱附近时,因其与武某某打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303.3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贾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户籍信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