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17号
罪犯周振杰,辽宁省锦西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延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振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1000元。于2004年3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周振杰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5月2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周振杰的刑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振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周振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