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李庆臣,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3)长经开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臣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臣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庆臣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