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刑三核字第21号
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春喜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高春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送本院。经本院审查,同意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春喜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高春喜非法行医一案的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案诉讼案卷、证据一并报去,请予核准。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