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4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王禹家出庭主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医院北侧大墙外,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柳某某(在逃)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通信电缆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柳某某逃走,刘某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23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1 040元。涉及用户310户,耽误用户通话、上网导致间接损失。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书证:现场勘查卷宗、电缆被盗证明、归案经过、地市常驻人口查询、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2、证人纪某甲、纪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破坏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通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医院北侧大墙外,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柳某某(在逃)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通信电缆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柳某某逃走,刘某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23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1 040元。涉及用户310户,耽误用户通话、上网导致间接损失。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相关法律文书。证明该案于2015年12月2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送公主岭市看守所羁押,于2015年12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信息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日1时30分左右,公安局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某某医院北大墙外将正在实施盗窃的刘某甲抓获。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被盗现场的勘查情况。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在2015年12月1日下午4点多钟,柳某某来自己家喝酒,在酒桌上说的帮他拉点货,说白天拉不行,晚上拉顺便给我整点油钱。2015年12月2日凌晨一点多,在公主岭市长青村道边的电线杆子上我们盗窃电缆。柳某某用脚蹬子爬上电线杆然后用压力钳子把杆上的电缆线剪断后放入停在路边的车上。开始在东侧剪的电缆线,后来到西边剪,在西边还没等剪断时就看到有警察过来了,之后我们分开跑,我被警察抓到了,柳某某跑哪了就不知道了。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联通公司的员工,在2015年12月2日早上8点多发现在岭东街某某医院北大墙外的东北角至西北角之间的电缆被人剪断偷走了。没剪断之前电缆线能正常使用,被偷走的电缆线有450多米,电缆是黑色的塑料外皮,皮内是铜丝线,直径长约5厘米,被盗的电缆线是2013年安装的,总价值是一米43块,一共450多米,共计近2万元。电缆被掐断以后造成了310多户的居民通话中断,中断后我们收不到通信费用。

7、证人纪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日1点钟看见两个人一个身材挺胖,一个身材较瘦在自己家外面偷电缆线,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过一会警察来了,我看见两个人从东往西跑了,两个人大概偷了有100多米电缆。

8证人纪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日1点钟看见两个人一个身材挺胖,一个身材较瘦在自己家外面偷电缆线,后来我儿子就打电话报警,过一会警察来了,我看见两个人从东往西跑了,两个人大概偷了有100多米电缆。

9、辨认笔录二份。证明辨认人纪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辨认出柳某某。

10、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明2015年12月2日被盗的230米电缆线被公主岭市公安局依法扣押。2015年12月5日领取人刘某乙领取了被扣押的230米被盗的电缆线。

1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甲等人盗窃的通信电缆线的价格为11040元人民币。

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13、损失明细。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的损失情况。

14、电缆被盗证明。证明公主岭市联通公司对某某医院北墙东北角到西北角的电缆被盗的损失进行的说明。

15、说明一份。联通公司证明2015年12月2日凌晨1点在省某某医院北大墙外通信电缆400对230米丢失,造成市区310用户通信中断15天之多,联通公司确认此事件属于网间严重障碍。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破坏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通信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戴允卓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锦霞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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