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京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10号

罪犯林京虎,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2002)哈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京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以(2002)黑刑一终字第523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林京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7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林京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京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林京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京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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