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46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对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邢某某隐瞒其丈夫王某某已亡故的事实,未及时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其养老金人民币21 820.14元。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收据,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邢某某隐瞒其丈夫王某某已亡故的事实,未及时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其养老金人民币21 820.14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邢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及养老金发放明细表,证明被告人邢某某丈夫王某某参保情况及其其养老金发放情况。

3、收据,证明被告人邢某某已将涉案款项退回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邢某某无其他违法行为。

6、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在我丈夫王某某死亡后,没到公主岭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隐瞒王某某死亡的事实,骗领王某某的退休工资2万多元的经过。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已全部返还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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