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邸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日对被告人邸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邸某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进利汽车零部件公司做临时工期间,先后十多次盗窃包装箱托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邸某某有坦白情节并取得失主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