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804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殿卫,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女人世界817室。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琳,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女人世界817室。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升俊,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殿卫、李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26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殿卫,被告人李琳及其辩护人赵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殿卫于2015年7月初至2015年9月1日期间,伙同妻子李琳在延吉市新兴街女人世界817室内,通过笔记本电脑和“伪基站”设备等工具,为客户以200元每2万条至1万条不等的价格向群众手机群发各种广告短信。至案发,二人共盈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经鉴定,被告人刘殿卫使用伪基站开启后非法获取68173个用户IMSL,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151小时。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刘殿卫、李琳在延吉市新兴街女人世界817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一台短信群发器、两台笔记本电脑,三部手机、银行卡一张。
被告人刘殿卫、李琳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殿卫、李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琳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殿卫、李琳的供述,证人高衣良、关振国、邴莹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试听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殿卫、李琳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殿卫、李琳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殿卫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许英美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朴晟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