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大学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于2015年7月19日16时许,通过公主岭市建设银行ATM机转账,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的妻子梦某人民币8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梦某陈述,受案登记表,地方常住人口查询,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部返还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