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4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日对被告人田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田某虚构事实,以能给史某办黑出租车为由,在公主岭市河北街玛钢路口道北云霞食杂店史某家中,骗取史某人民币5 000元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已返赃。被告人田某于2016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贾某某证言,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部返还赃款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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