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公主岭市秦家屯街里帝豪酒吧,因琐事用刀将蔡某某胸部、腰部、右臂扎伤。经鉴定:伤者蔡某某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腰部、右上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孙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四)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协议书等;
(五)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庞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公主岭市秦家屯街里帝豪酒吧,因其妻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用刀将蔡某某胸部、腰部、右臂扎伤。经鉴定:伤者蔡某某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腰部、右上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庞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医院入院记录复印件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蔡某某受伤住院的情况。
5、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55 000元。被害人蔡某某对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庞某某的任何责任。
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伤者蔡某某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腰部、右上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蔡某某是网友,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其丈夫庞某某知道后用刀把蔡某某扎伤了。
8、证人高某某、陈某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庞某某用刀扎伤蔡某某的事实。
9、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6日,其和QQ群里大约十几个人去帝豪酒吧唱歌,大约玩了一个小时,就进来一个人姓庞,姓庞的进屋就问谁是蔡某某,其答应了。这个人就直接过来跟其说了几句话,说啥记不清了。这个人不知道从哪拿出一把15厘米左右的尖刀,拖住其,往其后背一顿扎,姓庞的拿着刀和他媳妇理论聊网友的事,其没敢还嘴,就走了。其和姓庞的媳妇孙某某发生过男女关系。
10、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其去秦家屯街里找其媳妇,先去吃饭的地方没找到她,其就去唱歌的地方找他们。走到距离帝豪酒吧二十多米处的一个垃圾堆看见一把15厘米左右的刀,想把这把刀拿回家使用,然后就揣起来了。其到了帝豪酒吧二楼的一个包房里找到了其媳妇,正在跟她理论的时候,蔡某某就进来了,其认出来他网名叫踏浪(系其妻子的网友),就跟他在点歌台附近撕巴起来,用捡的那把刀扎了蔡某某。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自首),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