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7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少全,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500元,200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病未执行。又因赌博,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 500元。现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6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逮捕,7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对被告人梁少全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现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9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吉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连有斌,系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吉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乐、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连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梁少全、王某甲、吉磊同曲甲、朱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戴某,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收费站附近一废弃的粮库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梁少全三人称曲甲等人以换牌方式使诈,梁少全、王某甲、吉磊对曲甲等人进行殴打,抢走赌资和曲甲等人所带现金8000余元,并继续向曲甲等人索要现金,后梁少全找来曲某某、吉某某继续对曲甲等人进行辱骂殴打,以扣押曲甲等人的方式,向曲甲等人索要现金。后梁少全获得王某乙托人送来的现金1万元,将其放走,继续控制曲甲、朱某某、孙某某三人,并向三人索要现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曲甲和梁少全约定的交钱地点,将梁少全、吉某某、曲某某抓获,2015年9月4日,被告人吉磊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吉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曲甲、朱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曲乙、张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吉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少全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是王某乙等人推牌九使诈,梁少全生气才打了王某乙等人几下,钱也是王某乙等人主动给的,不是抢的。
被告人吉磊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王某乙等人在推牌九过程中使诈换牌,被吉磊抓住了,吉磊生气才打了王某乙等人几下,等曲某某和吉某某来了吉磊就走了,之后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被告人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梁少全打电话让曲某某去一趟,但没说什么事,等曲某某到粮库之后,才知道王某乙等人赌博使诈,就打了曲甲两巴掌,王某乙等人答应在不报警的情况下给点钱,具体给多少,曲某某不知道。
被告人吉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梁少全因赌博被骗打电话让吉某某过来,吉某某到粮库之后也没有打人。
辩护人连有斌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吉某某没有参与案发时的赌博活动;二、全案过程中,吉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三、在本案中,吉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四、吉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综上,对吉某某给予免处或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梁少全、王某甲、吉磊同曲甲、朱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戴某,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收费站附近一废弃的粮库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梁少全三人称曲甲等人以换牌方式使诈,梁少全、王某甲、吉磊对曲甲等人进行殴打,抢走赌资和曲甲等人所带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并继续向曲甲等人索要现金,因吉磊个人有事要离开,梁少全找来曲某某、吉某某,曲某某继续对曲甲等人进行辱骂殴打,吉某某对曲甲等人进行辱骂,梁少全等人以扣押曲甲等人的方式,向曲甲等人索要现金。后梁少全获得王某乙托人送来的现金1万元,将其放走,继续控制曲甲、朱某某、孙某某三人,并向三人索要现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曲甲和梁少全约定的交钱地点,将梁少全、吉某某、曲某某抓获,2015年9月4日,被告人吉磊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梁少全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500元,200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又因赌博,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 500元;被告人吉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曲某某、吉某某均无前科劣迹。
3、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四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4、罪犯病情诊断书及公主岭市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梁少全因患重大疾病,不适合收押。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头部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害人朱某某腰背部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害人曲甲肢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15年6月17日,任某和张某某凑齐1万元钱来到公主岭市区的某某饺子馆,张某某将1万元钱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将钱给了一个挺高身上有纹身的男的(曲某某),那个男的就让王某乙走了,并让王某乙在四点半之前再掂的25 000元钱送到饺子馆的事情经过。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6月17日12时左右,曲甲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曲甲和王某乙出事了,让张某某赶快拿3万元钱过来,后张某某找到王某乙的外甥任某,二人凑够1万元钱来到公主岭市铁北的某某饺子馆,在王某乙身边还有六七个男的在吃饭,张某某将1万元钱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又将钱交给一个挺高挺膀有纹身的男的,那个男的对王某乙说四点半把钱收齐了,任某、张某某、王某乙出来上车后,王某乙对张某某说曲甲等四人因耍钱被敲诈的事情经过。
8、证人曲乙证言,证明2015年6月17日15时多,其弟弟曲甲因耍钱被五六个人拘禁,得拿2.5万元钱才能放人的事情经过。
9、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9点钟左右,在公主岭市某某镇一个废弃的粮库内,王某乙、曲甲、朱某某、某某、某某和一个戴金项链的男的坐庄推牌九,还有一个高个子男的和一个小个子男的帮着照注,玩到第三把牌时,这三名男的就说王某乙、某某等人耍诈,就打了朱某某、曲甲、王某乙,并将王某乙等人的钱都抢走了,还强迫给王某乙等人录像,并要某某交2.5万元,曲甲交2.5万元,王某乙、某某、朱某某每人交1万元才放人,那个坐庄的男的说今天惦着不着钱就打死你们,还扒你们的皮,又打电话叫人,后来了一个二十多岁肚子有疤的男的和一个四十多岁有纹身的男的,有纹身的男的打了王某乙、曲甲、朱某某,肚子有疤的男子没有动手,后某某给了坐庄男子2万元钱,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就走了,然后这五名男的,有拿棒子的,有拿炉钩子的,就看着王某乙等人,曲甲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送钱来,大约10点钟左右,那个小个子的男子有事先走了,坐庄男子用车将王某乙等人拉至铁北附近的一个饺子馆,这时任某打电话说到了,坐庄男子就让肚子上有疤和有纹身的男子看着王某乙出去接张某某和任某,后张某某将此1万元钱交给坐庄男子后,坐庄男子对王某乙说:“你可以走了,你管不管你哥们,天黑之前要是拿不来钱,就扒曲甲的皮”,任某、张某某、王某乙出来之后,王某乙就给曲甲的哥哥曲乙打电话,说一是整两万元钱,把他们赎出来,二是报警,后曲乙选择报警的事情经过。
10、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7点多,在公主岭市某某镇一个废弃的粮库内,由某某作局东,王某乙、孙某某、曲甲、朱某某和一个戴金链子的男子推牌九,另外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照注,刚玩第三把牌,这三名男子就说王某乙等人换牌,并对曲甲、王某乙、朱某某进行殴打,还将王某乙等四人身上的钱全部抢走,之后戴金链子的男子打电话又找来两名男子,一名身上带纹身的,一名胸前带刀疤的,纹身男进屋后又打了曲甲一顿,戴金链子的男的向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曲甲、朱某某每人要两万元钱,并用手机给这五人录像,之后某某筹到两万元钱,还写了一张五千元的欠条,给戴金链子的男的,某某走后,这五人就逼着孙某某等人打电话要钱,并说不拿钱就给你们送到铁北派出所去,拿完钱再放你们,后来戴金链子的男的将孙某某等四人拉至公主岭市桥洞子北边的一个饭店,王某乙的外甥拿来了一万元钱交给戴金链子的男的,王某乙走后,戴金链子的男的又将孙某某等人拉至某某,后又到某某宾馆,期间戴金链子的男的、刀疤男等人不停的吓唬孙某某等人,并让孙某某等人掂搭钱,直至被警察抓获的事情经过。
1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7点多,在公主岭市某某镇一个废弃的粮库内,一个戴金链子的男的推牌九,一高一矮两个男的照注,曲甲、孙某某、王某乙、某某、朱某某押,玩到第三把时,照注的说朱某某和王某乙换牌,接着戴金链子的男的,高、矮照注的就过来对朱某某、王某乙、曲甲拳打脚踢,并将现场的钱全部抢走,戴金链子的男的要求朱某某等人将换牌的事说出来并录像,让某某拿2.5万,曲甲和孙某某每人拿3.5万,朱某某、王某乙每人1万元,钱拿来才能走,过了一会,又来两个男的,一个有纹身,一个肚子上有刀疤,纹身男听戴金链子的男的说明情况后,也动手打了朱某某等人,后某某拿来两万元钱,并写下五千元欠条才走,12点左右,矮个男的也走了,戴金链子的男的就将朱某某等人用车拉至公主岭市铁北某某小吃部吃饭,这时王某乙的外甥拿来一万元钱给照注的高个了,王某乙走后,戴金链子的男的等人又将朱某某等人拉到某某附近树林里,看着朱某某等人,并让其打电话要钱,过了一会,高个照注男子自己开车走了,戴金链子的男的、纹身男、肚子有刀疤的男子继续看着朱某某、曲甲、孙某某直至警察来了的事情经过。
12、被害人曲甲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早上7点多,在公主岭市某某镇的一个粮库,戴金链子的男的坐庄推牌,曲甲、某某、、孙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押牌,另外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个男子和一个大个男子负责给戴金链子的男的照注,玩到第三把时,这三人就说王某乙使诈,对曲甲、王某乙、朱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曲甲等人的钱全都抢走,还让某某、曲甲和孙某某每人交2.5万,王某乙、朱某某每人交1万元才放人,后戴金链子的男的又电话叫来一个身上有纹身的男子和一个肚子有刀疤的男子,刀疤男继续殴打曲甲、朱某某,曲甲等人就打电话让人送钱,之后某某给了戴金链子的男的2万元现金,打了一张五千的收条就走了,下午1点时,戴金链子的男的等人将曲甲等人拉到公主岭市里的一个小吃部,后王某乙的外甥来给送了1万元钱,王某乙走后,曲甲等人继续借钱,戴金链子的男的等人又将曲甲等人开车拉至铁北街某某宾馆附近并被警察抓获的事情经过。
13、被告人吉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上午,梁少全因推牌九被骗让吉某某开车接着曲某某到某某的粮库来,吉某某看见吉磊、梁少全,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粮库屋里,梁少全就让吉某某、曲某某揍他们,曲某某踹了其中一个年轻男子两三脚,吉某某在地上说了几句助威的话,之后梁少全让炕上的四个人和地下的老头准备钱,地下的老头2.5万元,其余四人中有两人每人2.5万,剩余两人每人1万,谁先给钱就让谁先走,后梁少全向吉某某借14800元,自己拿出5000元给了那个老头,让吉某某开车带老头出去转一圈回来,老头回来后给了梁少全2万并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就走了,12点左右,吉磊有事先走了,后梁少全等人开车将王某乙等人拉至公主岭市区的一个小饭店,后来有两个男的给梁少全送来1万元钱,王某乙就走了,之后梁少全等人又开车将剩余的三个人拉至桥洞子附近,等人送钱时被抓获的事情经过。
14、被告人曲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9点多,梁少全因推牌九被骗让吉某某开车接着曲某某到某某的粮库来,梁少全说是曲甲使的鬼,曲某某生气就打了曲甲两巴掌,这时梁少全说曲甲答应不报警的情况下给点钱,曲甲等人就打电话张罗钱,一个佝偻手的男的给梁少全写了一张五千元的欠条就走了,后来梁少全等人开车拉着曲甲等人到公主岭市区的一个饭店吃饭,这时有两个人给梁少全送来一万元钱,其中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的就走了,之后梁少全又拉着曲甲等人到某某的树林继续让他们掂的钱,后在约定的交钱地点某某宾馆前被抓获的事情经过。
15、被告人吉磊供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早上,梁少全、王某甲、吉磊一起去某某镇的一个粮库推牌九,在车上王某甲说“那个局上的人会换牌,你们玩的时候看看能不能抓到他们,别让他们糊弄咱们,要是抓到他们就揍他们”,到粮库时已经有五个人在那里了,之后梁少全就开始和这五个人推牌九,吉磊和王某甲在边上看着,十多把后,吉磊看见有两个人换牌,就上去将其中一个人的手按住并打了这人脸上一拳,接着梁少全、王某甲也打了这几个人并将桌子上的钱都收了起来,然后他们就在屋里商量要多少钱,吉磊出去接电话,随后吉某某和曲某某就来了,吉磊开车先走了的事情经过。
16、被告人梁少全供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早上,梁少全、王某甲、吉磊去某某镇的一个粮库与另外五个人推牌九,梁少全坐庄退了十几把时,吉磊发现对方有人使鬼,梁少全生气就踢王某乙、朱某某几脚,王某甲和吉磊也上去打他们并要报警,然后他们就商量自愿一人拿一万元了事,之后吉磊要走,梁少全就给曲某某和吉某某打电话,让二人过来,这期间对方四个人一直在张罗钱,梁少全等人也没有对这几人进行看管和威胁,后来梁少全等人开车将王某乙等人拉至公主岭市区的一个小吃部,就有人给王某乙送来了一万元钱,王某乙走后,梁少全等人也没有向剩下的三人要钱,后将三人拉至某某宾馆等人送钱时被抓获的事情经过。
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
经查,根据被告人梁少全、吉磊在公安机关的多份供述及梁少全与刘某互发的短信,可以证明梁少全、吉磊在明知被害人曲甲、王某乙等人好赌且有可能会“手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引入精心设计的“局”中,随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看管等行为,并以“将你们都送进派出所”等言语相威胁,进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不得不同意四名被告人索要钱财的要求,此时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四被告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钱物,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钱物的到来,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
二、关于抢劫数额的问题
经查,虽然梁少全、吉磊事先预谋抢劫,但并未商议抢劫的具体数额,在粮库赌局上抢得被害人的钱物与赌资无法区分,梁少全向被害人索要钱物时亦有商量钱财数额的过程,且被害人对被索要钱物数额的陈述及四被告人对索要钱物数额的供述均不一致,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梁少全等人实际获得钱财的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因此,本院认定四被告人抢劫的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至于梁少全等人在获得1万元现金后继续索要钱财的行为可以作为酌情从重情节。
三、关于被告人曲某某、吉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问题
经查,根据被告人梁少全、吉磊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可以证明在曲某某、吉某某到达赌博现场后,梁少全已向二人说明此事缘由,并让二人殴打被害人,继而曲某某实施殴打、辱骂行为,吉某某实施辱骂行为,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可以推定曲某某、吉某某明知梁少全在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仍然提供帮助行为,但因曲某某、吉某某并未与梁少全、吉磊等人预谋抢劫,二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只是对梁少全实施抢劫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吉某某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吉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少全、吉磊、曲某某、吉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吉磊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返赃,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少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吉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三、被告人曲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