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阚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4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阚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7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对被告人阚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阚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向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香烟,涉案金额八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阚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帐目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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