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838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0月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和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先后两次在延吉市公园街丽水家园池某某住宅前的鞋柜内,窃取了被害人池某某的KEKOFU牌、ZYZX牌、BOLLE牌(人民币200元、50元、30元)等三双高跟鞋。
2、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延吉市新兴街瑞源大厦许某某住宅门前,窃取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门口鞋架上的一双THE DAVINGI SHOES牌女士高跟鞋(人民币150元)。
3、2015年5月末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延吉市新兴街新世纪购物广场减肥美容院,窃取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门口处的一双女士高跟鞋(品牌不详,无法估价)。
4、2015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延吉市新兴街新世纪购物广场飞怡美容院,窃取了被害人于某放在门口鞋架子上的一双迪芙斯牌女式高跟鞋(人民币500元)。
5、2015年9月29日16时20分至17时30分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延吉市新兴街新世纪购物广场飞怡美容院,窃取了被害人王某放在门口鞋架子上的一双JIFANHONG牌女式高跟鞋(经鉴定其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THE DAVINGI SHOES牌高跟鞋、BOLLE牌女士鞋、JIFANHONG牌、KEKOFU牌女式高跟鞋退还给被害人许福女、池某某、王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于某、王某、王某某、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证人陈英行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说明及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检查笔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朴晟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