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62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婷婷,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婷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健男、陈立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赵凤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在磐石市建材家园如奕宾馆公寓门前, 被告人刘婷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贩卖冰毒片2片,交付后,该男子提出要购买冰毒,刘婷婷返回其居住的磐石市建材市场如奕公寓取出冰毒约0.5克欲以人民币400元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4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查出1克左右冰毒、冰毒片5片。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4年12月,刘婷婷化名“赵小照”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匿名人处通过申通快递(货单号为868939160011)购买毒品,2014年12月27日,在磐石市申通快递公司,公安机关扣押该包裹,查获冰毒9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3%。
经公安机关毒品复称入库,被告人刘婷婷被扣押的冰毒总净重100.23克,冰毒片总净重0.65克。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办案说明,载明2014年12月,公安机关发现刘婷婷涉嫌贩卖毒品,2014年12月25日,在磐石市建材市场如奕公寓门口,公安机关对刘婷婷进行控制下交付毒品,将其当场抓获。
2.户籍信息,载明刘婷婷的自然情况。
3.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婷婷被抓获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 000元。
4.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及申通快递详情单、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载明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抓获刘婷婷时在其身上搜查出麻古2片、冰毒0.5克;2014年12月26日11时30分许,在刘婷婷的住处磐石市建材市场如奕公寓搜查出麻古5片、冰毒1克;2014年12月27日,从收件人为“赵小照”的快递邮包(货单号868939160011,寄件人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港一号)中搜查出白色晶状体98克。
5.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吉林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台账,载明刘婷婷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白色晶体重量为100.23克、红色药片重量为0.65克。
6.通话详单,载明刘婷婷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2月7日期间的通话记录。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磐石市河南街申通快递网点的经营者。2014年12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匿名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的包裹到达其经营的网点,收件人是赵小照,收件地址是吉林省磐石市建材嘉园,电话号是183XXXXXXXX,取货方式为自取。同日,该包裹内涉嫌装有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
8.被告人刘婷婷供述,供认2014年7月,在磐石市客运站门前,其以1 400元从“李幕瑶”处购买冰毒7克,其又以坐车买食品为由给“李幕瑶”600元,李幕瑶回送其麻古10粒。2014年12月25日中午,其在磐石市建材市场如奕公寓门口以300元价格向一男子贩卖2粒麻古后,该男子称想买冰毒,其同意后回公寓住处取出0.5克冰毒欲以400元出售,与该男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住处还有冰毒和5粒麻古。2014年12月22日或23日,其通过微信联系在广东省的李幕瑶,称要购买20 000元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2 000元,剩余款项待日后再付,二人约定用快递邮寄方式交易毒品,其给李幕瑶的收件地址是磐石市建材家园,收件人是赵小照,赵小照是随便起的名。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本人吸食及贩卖。
9.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载明从刘婷婷处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刘婷婷通过邮寄方式购买的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3%。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婷婷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婷婷被查获的毒品属犯罪未遂,对此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婷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事实,构成坦白,鉴于被抓获时贩卖毒品有公安机关特情介入,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告人刘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刘婷婷上诉理由:1、其并没有向“李慕瑶”购买20 000元的冰毒,公安机关扣押的邮包已经被改签,不是其所有;2、其有吸毒情节,从其家中查获的冰毒应认定为其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数量;3、本案有公安特情介入,且上诉人是以贩养吸,应大幅度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称重说明、鉴定报告存在瑕疵,没有录像或照片印证其真实性,涉案毒品未签字封存,未经鉴定;2、公安在快递截获包裹已被改签,不能认定为是刘婷婷购买的毒品;3、刘婷婷与“李慕瑶”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刘婷婷不构成犯罪未遂,也不能认定刘婷婷犯罪。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另查明,2014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快递包裹(运单号码:868939160011)时,该包裹已被发件人改签。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曾是磐石市申通快递公司客服人员,2014年12月27日早上7点多,有一个运单号为868939160011的邮件到达磐石,收件人是赵小照。大约8点左右,其收到该邮件的改签信息,收货地址改到柳河县了,改签后的姓名和电话记不住了。改签是由发件人向申通公司提出申请,改签后原来的收件人是不允许收件的。申通快递系统内已经看不到改签信息了,只有邮件转出信息,没有到件信息,因为快件被公安局扣押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实磐石市申通快递公司客服人员,负责快件查收、退回及转签等业务。申通快递公司转签业务需要发件人向发件公司提供新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之后发件公司在内部网络留言给派件公司,派件公司看到留言后,会办理转出业务。快递运单号为868939160011的快件,经过历史扫描记录查询显示,2014年12月27日该快件正要办理转出业务;
3、证人舒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吉林省长春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具体负责快件投诉及更改地址工作。通过查询申通管理系统显示,2014年12月27日,快递运单号为868939160011的快件已经在磐石市申通快递公司发往长春市了,但是发出后长春公司并没有收到这个快件。该快件系统投诉内容显示有留言,应该就是有新的发件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了,磐石市申通快递也在系统回复说当晚转出,说明快件确实改签了。由于系统升级,原来的系统内留言显示不了,无法显示该快件的改签信息。如果原来的收件人和改签后的收件人是一个人,可以联系发件公司,发件公司在系统内留言,原来的收件人还可以取件;如果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原来的收件人就不能接收。办理改签只能由发件人向发件公司提出申请。
4、申通快递快件扫描查询照片,载明运单号为868939160011的快件最后一条扫描信息为发往吉林长春公司,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婷婷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刘婷婷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快递包裹已被改签,包裹内毒品不应认定为刘婷婷贩卖毒品数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婷婷在包裹被扣押前主动供认其与“李慕瑶”已就贩卖毒品的单价、购买总量、交付方式达成合意,并已支付部分毒资,刘婷婷向“李慕瑶”提供了收件人信息,公安机关根据刘婷婷提供信息查扣该包裹,包裹信息、包裹内毒品数量与被告人供述基本吻合,足以证实刘婷婷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数量,包裹虽有改签记录,但并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故可认定包裹内毒品数量为刘婷婷贩卖毒品数量,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婷婷提出其有吸毒情节,本案有特情介入,应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对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刘婷婷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并未认定刘婷婷属于共同犯罪,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瑶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