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5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住吉林省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 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