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喜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4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95号

罪犯王喜涛,男,1996年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喜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喜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喜涛于2011年6月5日伙同马继、李哲在延吉市公园街西座小区,用尖嘴钳子和螺丝刀撬门入室后持刀威胁被害人徐某,抢走人民币40元。2011年6月间,被告人贾德阳伙同王喜涛等人在北山街芳园小区、延吉市都市花园小区将一台GW48Q型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YL150-6A摩托车盗走,价值合计人民币8100元。案发后,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张运亮伙同王喜涛等人在延吉市河南街入室盗窃一起,盗得人民币1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喜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喜涛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