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4426号
罪犯孙建军,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孙建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辽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建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军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孙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