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103号

罪犯王彪,男,1996年6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王彪、赵洪斌等人尾随被害人于文翠至七道街“泽宇网吧”附近的胡同内,被告人王彪持刀从后面将被害人于文翠逼住,被告人赵洪斌将被害人于文翠的一部OPPO牌手机(估计人民币250元)及黑色女式中长款貂皮大衣(估价人民币12800元)抢下,被抢貂皮衣兜内装有人民币现金120元。2012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彪伙同他人尾随被害人于桂侠至五小学西侧的胡同内,抢得貂皮衣服一件(估价人民币15113元)及人民币25元。2012年1月5日晚,被告人王彪伙同他人尾随被害人郎宝玲至惠通学府家园小区院内,同案上前强行脱被害人的貂皮衣服(估价人民币15675元)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王彪等人抢劫未遂而逃跑。2012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王彪他人尾随被害人牟雪梅和王文华至一道街日杂公司门洞内,抢劫貂皮衣服一件(估价人民币11625元)。2012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彪伙同他人尾随被害人黄薇至“洋阁阁宾馆”附近的胡同后,抢劫貂皮衣服一件(估价人民币12800元)、手机一部(估价人民币200元)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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