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4460号
罪犯祝庆录,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文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庆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4219.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5025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祝庆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庆录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祝庆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庆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