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年长刑执假字第00527号
(2013)长刑执假字第0527号
罪犯蔺鸿杰,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含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通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蔺鸿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认为罪犯蔺鸿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蔺鸿杰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蔺鸿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蔺鸿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