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在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4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4435号

c中华人民共和国

罪犯李在恩,男,1943年7月1日生,韩国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在恩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恩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恩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在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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