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春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4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570号

罪犯朱春林,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含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辽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朱春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春林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朱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春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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