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570号
罪犯朱春林,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含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辽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朱春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春林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朱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春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