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奇峰立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3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571号

罪犯奇峰立,男,1951年3月2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吉市人,高中(含中专、技校)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吉刑经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奇峰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奇峰立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奇峰立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已执行财产刑4000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奇峰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奇峰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