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571号
罪犯奇峰立,男,1951年3月2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吉市人,高中(含中专、技校)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吉刑经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奇峰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奇峰立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奇峰立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已执行财产刑4000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奇峰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奇峰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