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44号
罪犯金春年,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九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春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7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金春年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8年4月9日11时许,发现九台市第三中学出纳员刘欢欢与同事戚平、张雪梅在九台市二道街农村信用社取款后,尾随三人至九台市生产资料住宅楼下,持刀相威胁,将刘欢欢挎包带砍断,装有现金40700的背包抢走。2008年2月22日18时许,尾随孙世伟至九台市平安小区12号楼3单元时,持刀相威胁,并用尖刀割断孙世伟的背包带后将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元,身份证、工资卡等物品。2008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在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兴村7组南岭水泥路上,持木棒对唐志祥进行威胁,抢走现金60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6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2.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春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春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