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建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43号

罪犯袁建国,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袁建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9月20日晚,给被害人袁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打电话,得知袁某某在长岭镇休闲旅店住宿,即与王贺(已判刑)、梁玉东(在逃)来到休闲旅店205房间将袁某某轮奸,其中袁建国、王贺将袁某某强奸两次。在王贺强奸袁某某时,袁建国用其手机拍了袁某某的裸照,并以此相要挟向袁某某索要500元钱,声称不给钱就将照片发到互联网上,袁某某因害怕被迫答应第二天给钱。次日早6时趁袁建国熟睡时袁某某离开旅店,同其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袁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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